第五章 附則

第五十五條 通過第三方交易平台發布商品或者營利性服務信息、但交易過程不直接通過平台完成的經營活動,參照適用本辦法關於網絡商品交易的管理規定。

第五十六條 本辦法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負責解釋。

第五十七條 省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可以依據本辦法的規定製定網絡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監管實施指導意見。

第五十八條 本辦法自2014年3月15日起施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2010年5月31日發布的《網絡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行為管理暫行辦法》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