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九條 對於違反本辦法的行為,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十條 違反本辦法第七條第二款、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二款、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規定的,予以警告,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第八條、第二十一條規定的,予以警告,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規定的,按照《合同違法行為監督處理辦法》的有關規定處罰。

第五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的,按照《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一條的規定處罰;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第(二)項、第(四)項規定的,按照《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處罰;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第(三)項規定的,按照《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處罰;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第(五)項規定的,予以警告,責令改正,並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規定的,予以警告,責令改正,並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