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條 網絡遊戲運營企業應當要求網絡遊戲用戶使用有效身份證件進行實名注冊,並保存用戶注冊信息。

    第二十二條 網絡遊戲運營企業終止運營網絡遊戲,或者網絡遊戲運營權發生轉移的,應當提前60日予以公告。網絡遊戲用戶尚未使用的網絡遊戲虛擬貨幣及尚未失效的遊戲服務,應當按用戶購買時的比例,以法定貨幣退還用戶或者用戶接受的其他方式進行退換。

    網絡遊戲因停止服務接入、技術故障等網絡遊戲運營企業自身原因連續中斷服務超過30日的,視為終止。

    第二十三條 網絡遊戲經營單位應當保障網絡遊戲用戶的合法權益,並在提供服務網站的顯著位置公布糾紛處理方式。

    國務院文化行政部門負責製定《網絡遊戲服務格式化協議必備條款》。網絡遊戲運營企業與用戶的服務協議應當包括《網絡遊戲服務格式化協議必備條款》的全部內容,服務協議其他條款不得與《網絡遊戲服務格式化協議必備條款》相抵觸。

    第二十四條 網絡遊戲經營單位根據法律法規或者服務協議停止為網絡遊戲用戶提供服務的,應當提前告知用戶並說明理由。

    第二十五條 網絡遊戲經營單位發現網絡遊戲用戶發布違法信息的,應當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服務協議立即停止為其提供服務,保存有關記錄並向有關部門報告。

    第二十六條 網絡遊戲經營單位在網絡遊戲用戶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或者與網絡遊戲用戶發生糾紛時,可以要求網絡遊戲用戶出示與所注冊的身份信息相一致的個人有效身份證件。審核真實的,應當協助網絡遊戲用戶進行取證。對經審核真實的實名注冊用戶,網絡遊戲經營單位負有向其依法舉證的責任。

    雙方出現爭議經協商未能解決的,可依法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十七條 任何單位不得為違法網絡遊戲經營活動提供網上支付服務。為違法網絡遊戲經營活動提供網上支付服務的,由文化行政部門或者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通報有關部門依法處理。

    第二十八條 網絡遊戲運營企業應當按照國家規定采取技術和管理措施保證網絡信息安全,包括防範計算機病毒入侵和攻擊破壞,備份重要數據庫,保存用戶注冊信息、運營信息、維護日誌等信息,依法保護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用戶個人信息。 本章已閱讀完畢(請點擊下一章繼續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