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第六條的規定,未經批準,擅自從事網絡遊戲上網運營、網絡遊戲虛擬貨幣發行或者網絡遊戲虛擬貨幣交易服務等網絡遊戲經營活動的,由縣級以上文化行政部門或者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依據《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的規定予以查處。

第三十條 網絡遊戲經營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文化行政部門或者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直至吊銷《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提供含有本辦法第九條禁止內容的網絡遊戲產品和服務的;

(二)違反本辦法第八條第一款規定的;

(三)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的規定,上網運營未獲得文化部內容審查批準的進口網絡遊戲的;

(四)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進口網絡遊戲變更運營企業未按照要求重新申報的;

(五)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對進口網絡遊戲內容進行實質性變動未報送審查的。

第三十一條 網絡遊戲經營單位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文化行政部門或者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二條 網絡遊戲運營企業發行網絡遊戲虛擬貨幣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第一、二項規定的,由縣級以上文化行政部門或者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責令改正,並可根據情節輕重處30000元以下罰款;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第三、四項規定的,由縣級以上文化行政部門或者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責令改正,並可根據情節輕重處20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三條 網絡遊戲虛擬貨幣交易服務企業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的,由縣級以上文化行政部門或者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責令改正,並處30000元以下罰款;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第二、三項規定的,由縣級以上文化行政部門或者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責令改正,並可根據情節輕重處30000元以下罰款;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第四、五項規定的,由縣級以上文化行政部門或者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責令改正,並可根據情節輕重處20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四條 網絡遊戲運營企業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第一款、第十四條第二款、第十五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款規定的,由縣級以上文化行政部門或者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責令改正,並可根據情節輕重處20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五條 網絡遊戲經營單位違反本辦法第八條第二款、第十二條第三款、第十三條第二款、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二十五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文化行政部門或者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責令改正,並可根據情節輕重處10000元以下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