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經營活動

    第十六條 網絡遊戲經營單位應當根據網絡遊戲的內容、功能和適用人群,製定網絡遊戲用戶指引和警示說明,並在網站和網絡遊戲的顯著位置予以標明。

    以未成年人為對象的網絡遊戲不得含有誘發未成年人模仿違反社會公德的行為和違法犯罪的行為的內容,以及恐怖、殘酷等妨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內容。

    網絡遊戲經營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采取技術措施,禁止未成年人接觸不適宜的遊戲或者遊戲功能,限製未成年人的遊戲時間,預防未成年人沉迷網絡。

    第十七條 網絡遊戲經營單位不得授權無網絡遊戲運營資質的單位運營網絡遊戲。

    第十八條 網絡遊戲經營單位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不得在網絡遊戲中設置未經網絡遊戲用戶同意的強製對戰;

    (二)網絡遊戲的推廣和宣傳不得含有本辦法第九條禁止內容;

    (三)不得以隨機抽取等偶然方式,誘導網絡遊戲用戶采取投入法定貨幣或者網絡遊戲虛擬貨幣方式獲取網絡遊戲產品和服務。

    第十九條 網絡遊戲運營企業發行網絡遊戲虛擬貨幣的,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網絡遊戲虛擬貨幣的使用範圍僅限於兌換自身提供的網絡遊戲產品和服務,不得用於支付、購買實物或者兌換其它單位的產品和服務;

    (二)發行網絡遊戲虛擬貨幣不得以惡意占用用戶預付資金為目的;

    (三)保存網絡遊戲用戶的購買記錄。保存期限自用戶最後一次接受服務之日起,不得少於180日;

    (四)將網絡遊戲虛擬貨幣發行種類、價格、總量等情況按規定報送注冊地省級文化行政部門備案。

    第二十條 網絡遊戲虛擬貨幣交易服務企業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不得為未成年人提供交易服務;

    (二)不得為未經審查或者備案的網絡遊戲提供交易服務;

    (三)提供服務時,應保證用戶使用有效身份證件進行注冊,並綁定與該用戶注冊信息相一致的銀行賬戶;

    (四)接到利害關係人、政府部門、司法機關通知後,應當協助核實交易行為的合法性。經核實屬於違法交易的,應當立即采取措施終止交易服務並保存有關紀錄;

    (五)保存用戶間的交易記錄和賬務記錄等信息不得少於18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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