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經營單位

第六條 從事網絡遊戲上網運營、網絡遊戲虛擬貨幣發行和網絡遊戲虛擬貨幣交易服務等網絡遊戲經營活動的單位,應當具備以下條件,並取得《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

(一)單位的名稱、住所、組織機構和章程;

(二)確定的網絡遊戲經營範圍;

(三)符合國家規定的從業人員;

(四)不低於1000萬元的注冊資金;

(五)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的條件。

第七條 申請《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應當向省、自治區、直轄市文化行政部門提出申請。省、自治區、直轄市文化行政部門自收到申請之日起20日內做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決定。批準的,核發《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並向社會公告;不批準的,應當書麵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有效期為3年。有效期屆滿,需繼續從事經營的,應當於有效期屆滿30日前申請續辦。

第八條 獲得《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的網絡遊戲經營單位變更網站名稱、網站域名或者法定代表人、注冊地址、經營地址、注冊資金、股權結構以及許可經營範圍的,應當自變更之日起20日內向原發證機關辦理變更手續。

網絡遊戲經營單位應當在企業網站、產品客戶端、用戶服務中心等顯著位置標示《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等信息;實際經營的網站域名應當與申報信息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