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絡遊戲管理暫行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文化部令

第49號

《網絡遊戲管理暫行辦法》已經2010年3月17日文化部部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10年8月1日起施行。

文化部部長

二〇一〇年六月三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網絡遊戲管理,規範網絡遊戲經營秩序,維護網絡遊戲行業的健康發展,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維護互聯網安全的決定》和《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以及國家法律法規有關規定,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從事網絡遊戲研發生產、網絡遊戲上網運營、網絡遊戲虛擬貨幣發行、網絡遊戲虛擬貨幣交易服務等形式的經營活動,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網絡遊戲是指由軟件程序和信息數據構成,通過互聯網、移動通信網等信息網絡提供的遊戲產品和服務。

網絡遊戲上網運營是指通過信息網絡,使用用戶係統或者收費係統向公眾提供遊戲產品和服務的經營行為。

網絡遊戲虛擬貨幣是指由網絡遊戲經營單位發行,網絡遊戲用戶使用法定貨幣按一定比例直接或者間接購買,存在於遊戲程序之外,以電磁記錄方式存儲於服務器內,並以特定數字單位表現的虛擬兌換工具。

第三條 國務院文化行政部門是網絡遊戲的主管部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依照職責分工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網絡遊戲的監督管理。

第四條 從事網絡遊戲經營活動應當遵守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堅持社會效益優先,保護未成年人優先,弘揚體現時代發展和社會進步的思想文化和道德規範,遵循有利於保護公眾健康及適度遊戲的原則,依法維護網絡遊戲用戶的合法權益,促進人的全麵發展與社會和諧。

第五條 網絡遊戲行業協會等社團組織應當接受文化行政部門的指導,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及章程製定行業自律規範,加強職業道德教育,指導、監督成員的經營活動,維護成員的合法權益,促進公平競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