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內容準則

第九條 網絡遊戲不得含有以下內容:

(一)違反憲法確定的基本原則的;

(二)危害國家統一、主權和領土完整的;

(三)泄露國家秘密、危害國家安全或者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的;

(四)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破壞民族團結,或者侵害民族風俗、習慣的;

(五)宣揚邪教、迷信的;

(六)散布謠言,擾亂社會秩序,破壞社會穩定的;

(七)宣揚淫穢、色情、賭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誹謗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

(九)違背社會公德的;

(十)有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規定禁止的其他內容的。

第十條 國務院文化行政部門負責網絡遊戲內容審查,並聘請有關專家承擔網絡遊戲內容審查、備案與鑒定的有關谘詢和事務性工作。

經有關部門前置審批的網絡遊戲出版物,國務院文化行政部門不再進行重複審查,允許其上網運營。

第十一條 國務院文化行政部門依法對進口網絡遊戲進行內容審查。進口網絡遊戲應當在獲得國務院文化行政部門內容審查批準後,方可上網運營。申請進行內容審查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進口網絡遊戲內容審查申報表;

(二)進口網絡遊戲內容說明書;

(三)中、外文文本的版權貿易或者運營代理協議、原始著作權證明書和授權書的副本或者複印件;

(四)申請單位的《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和《營業執照》複印件;

(五)內容審查所需的其他文件。

第十二條 申報進口網絡遊戲內容審查的,應當為依法獲得獨占性授權的網絡遊戲運營企業。

批準進口的網絡遊戲變更運營企業的,由變更後的運營企業,按照本辦法第十一條的規定,向國務院文化行政部門重新申報。

經批準的進口網絡遊戲應當在其運營網站指定位置及遊戲內顯著位置標明批準文號。

第十三條 國產網絡遊戲在上網運營之日起30日內應當按規定向國務院文化行政部門履行備案手續。

已備案的國產網絡遊戲應當在其運營網站指定位置及遊戲內顯著位置標明備案編號。

第十四條 進口網絡遊戲內容上網運營後需要進行實質性變動的,網絡遊戲運營企業應當將擬變更的內容報國務院文化行政部門進行內容審查。

國產網絡遊戲內容發生實質性變動的,網絡遊戲運營企業應當自變更之日起30日內向國務院文化行政部門進行備案。

網絡遊戲內容的實質性變動是指在網絡遊戲故事背景、情節語言、地名設置、任務設計、經濟係統、交易係統、生產建設係統、社交係統、對抗功能、角色形象、聲音效果、地圖道具、動作呈現、團隊係統等方麵發生顯著變化。

第十五條 網絡遊戲運營企業應當建立自審製度,明確專門部門,配備專業人員負責網絡遊戲內容和經營行為的自查與管理,保障網絡遊戲內容和經營行為的合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