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的關係

    區域經濟運行的基礎是市場,對其實施宏觀調控和管理的主體是政府,包括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目前我國市場機製的作用有限,政府在管理區域經濟中仍起重要作用。在處理中央和地方政府關係方麵,我國實行統一調控、分區管理的政策。即為了保證中央政府宏觀調控的統一性和有效性,宏觀經濟調控權必須集中於中央政府。包括進行國家級的經濟區劃,製定宏觀產業布局戰略和區域經濟政策等。中央政府的經濟職能覆蓋全社會,是全社會經濟運行的調控主體。地方政府承擔著對上級政府負責和維護地方利益的雙重責任,一方麵要按照中央政府統一部署的政策進行調節;另一方麵要從地方的實際情況出發,相對獨立地進行調節。地方政府調節的主要對象是區域經濟,對區域經濟的調節也在一定程度上影響著國民經濟的統一和效率。因此中央政府要對地方政府的調節給予基本的界定,同時對地方政府不規範的調節行為進行再調節。

    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調控經濟的關係具有客觀必然性,它既是我國經濟體製改革的產物,也是經濟發展的內在要求。

    第一,我國區域遼闊,各地的資源稟賦、技術水平和經濟實力差異較大,需要各地從實際情況出發獨立地作出經濟決策,以保持國民經濟運行的高效率。如果由中央政府實行集中型的統一調控,一方麵會損害地方政府發展經濟的積極性,影響地方的經濟活力,另一方麵不能使各地揚長避短,充分發揮區域優勢。同時中央統一的調控鏈過長,代價較大,也與市場經濟所要求的決策時效性背離。

    第二,我國曆史上已經形成了區域之間的經濟聯係,鞏固和發展區域之間的經濟聯係,中央政府不可能包辦代替。由於地緣關係和區域經濟特征,我國初步形成了一批優勢互補的經濟區域,例如東北經濟區、西南經濟區、西北經濟區、長江三角洲經濟區、珠江三角洲經濟區等。在這些經濟區內的各省形成了比較穩定的經濟聯係,運用區域內的經濟協作關係來發展各地的經濟,需要各級地方政府根據區域的經濟布局、資源構成等狀況作出獨立的選擇。

    第三,按照經濟協調所要求的幅度,地方政府客觀上能成為一個區域的經濟運行協調機構。我國存在多層次的經濟協調機構。每個層次的協調機構擁有一定數量的經濟資源,隻能對應一定的經濟協調幅度。合理確定不同層次機構的經濟協調幅度是節省經濟資源,提高宏觀經濟效益的重要條件。目前我國的經濟協調層次基本上是按行政層次設計的,按照既有的行政聯係來規定經濟協調幅度,這既兼顧了行政區域內已經形成的政治、經濟、文化和社會各方麵的聯係,又能發揮政府經濟職能部門和社會管理協調係統的功能,提高資源配置和利用效率。

    二、地方政府在區域經濟管理中的職能

    地方政府是地方經濟發展的推動者、市場運行的監管者、國有資產的管理者、社會事務的管理者、公共服務的提供者、資源環境的保護者、社會公平的保障者和社會穩定的維護者。地方政府在區域經濟管理中的職能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麵。

    (一)承接中央政府的宏觀經濟調控

    中央政府調控宏觀經濟運行需要地方政府的支持和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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