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環境犯罪主體涉及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單位,甚至是國家

    與一般犯罪相比,環境犯罪涉及的麵廣泛而複雜。特別是在現代工業社會中,越來越多的環境犯罪主體是法人和非法人單位,如工廠、企業等。國家作為環境犯罪的主體,通常是指汙染事件發生在一國,但汙染的結果卻危及或影響到了他國,即汙染物或汙染的後果越過國界,造成了對他國環境、公民、財產的損害。另外,該汙染國參與締結了有關防治環境汙染的國際公約,而其跨國境的汙染事件違背了這些公約所要求的責任和義務。環境犯罪既有故意,也有過失,但大多是因為行為人對環境危害後果采取放任或應當預見而沒有預見的過失所引起,它首先危害的是環境,通過環境的媒介危害到人的安全,造成財產損失。

    三、環境犯罪的危害嚴重

    環境犯罪的危害結果具有隱蔽性和潛伏性,環境犯罪的後果極為嚴重,它不僅可帶來現實的直接危害即直接危害人民群眾的生命健康、財產安全,還可導致未來生存環境的惡化,具有較長的潛伏期,有些犯罪可能在當時並不為人們所認識,但經過一定時期後,可能會對人類生命健康和公私財產造成嚴重損害,這種潛在的危害更為嚴重,而又是最容易被忽視的,環境犯罪多數是微量行為,經過長時期的重複累積而造成問題。如對一般河流,海洋流域的汙染,單就一個汙染者的單一行為,或單就一個汙染者的連續行為都不致造成嚴重危害,隻有經多數汙染者連續行為的累積與加乘效果,才會造成問題,這是環境犯罪與其他刑事犯罪的重要區別。其實,這類犯罪所造成的環境汙染和破壞在許多情況下是難以根除的,或根本就無法恢複,如物種的消失,地下水的汙染等。有見於此,從預防環境危害行為的發生角度出發,應該把潛在的或可能造成嚴重危害的環境犯罪行為納入防範與懲治的範疇。

    第三節 環境犯罪的原因

    一、對經濟利益的極端追求是導致環境犯罪發生的主要原因環境犯罪是在經濟發展和工業化過程中出現的副產品,我國的環境犯罪問題也是近年來在經濟高速發展過程中的產物。經濟發展需要利用、開發自然資源,而過度的開發,必然會對生態環境造成破壞。

    西方發達國家和我國改革開放以來經濟發展的教訓都提醒著我們,在經濟發展的熱潮中,各行為主體為了追逐自身效益的最大化或是減少投入,隨意排放三廢,或是不合理的開發利用資源,超過了環境的承受力,必然導致環境汙染和破壞。據中國環境報2003年1月4日報道,目前,我國近海90%以上的水域基本上已無魚可捕,“海洋荒漠”呈現在人們麵前。一些地方,一些廠礦、企業為局部的利益,大興土法,盲目上馬的小礦山、小煤窯、小型造紙廠和化工廠,其實,企業的領導明知其行為有悖於國家的有關法律、法規,有害環境保護,但受經濟利益的驅使,大肆進行開采或破壞性開采礦產資源或超標準排放汙染物的活動,一些公民在巨額的金錢誘惑下,亂砍、濫伐森林,非法捕殺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嚴重破壞生態環境。

    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大量的鄉鎮企業、私營企業不斷的崛起,這些企業有相當一部分根本不具備治理環境汙染的條件,加之賺錢心切,常常伴隨著大量的汙染事件出現。有些國有企業為了節省排汙費用,或因有關人員的玩忽職守,也屢屢發生汙染事故。值得注意的是,隨著企業發展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的原則更使某些企業為了追求經濟效益的最大化,不願在治理汙染、淨化環境方麵投入成本,而是想方設法的偷排汙染物,將本應由企業內部支付的環保成本轉嫁給社會,造成環境汙染和對人民群眾的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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