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節 環境犯罪的概念

    一、環境犯罪的概念

    環境犯罪是指違反環境保護法規,破壞環境生態係統,情節嚴重,依法應受到處罰的行為。一般表現為人們在開發、利用自然資源的過程中過度地開采資源或超標準排汙,導致自然資源遭到破壞,環境遭受汙染的行為。

    環境犯罪是隨著經濟的發展而日趨嚴重的一類犯罪,從各國的情況看,在工業生產、核能利用、外層空間探索以及海底開發等活動中,對於構成人類生存的自然基礎的水域、大氣、野生物種等地球生態環境造成的汙染和破壞十分嚴重。環境犯罪成為威脅人類安全、健康與生存,影響世界經濟發展的嚴重的國際問題。

    20世紀70年代前,西方國家隻對破壞森林、魚類、野生動物和飲用水等具有直接經濟價值和直接影響人類生存環境的行為予以刑事製裁,70年代後,環保事業迅速發展,受保護的範圍也擴大到全部人類生存環境,包括大氣、外層空間、各類水體、生物資源、文化娛樂環境、對森林地帶、植物群和動物群的保護等,與此相適應,危害環境及其刑事責任的範圍也相應擴大。

    環境犯罪通常稱為“法定犯罪”,它不像傳統犯罪為社會道德、倫理所不容,但其危害的後果足以危及人類現在和將來的生存和發展,鑒於此,許多西方國家都製定了保護環境的刑事性法規和刑事性條文,將懲治危害環境的犯罪提上刑事司法日程。我國正處於工業化、城鎮化快速發展的曆史時期,環境問題極為嚴重。如我國可耕地麵積正以每年數百萬畝的速度急劇減少,大量工業“三廢”直接危害人們的生活環境,城市中的生活汙水和一些含有機物的工業廢水大量排入海洋導致赤湖不斷發生。破壞森林資源,破壞野生生物,破壞風景名勝,不當處置廢棄物,噪聲汙染、有毒化學物質汙染等破壞環境的行為屢禁不止,我國正處於環境犯罪急劇上升時期。

    第二節 環境犯罪的特點

    環境犯罪伴隨著經濟與社會的發展,而不斷出現並日趨嚴重,它與一般傳統犯罪不同,其特點主要表現在以下幾方麵:

    一、環境犯罪所侵犯的是環境保護關係即環境權

    所謂環境是指影響人類生存和發展的各種天然和經過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總和,包括大氣、水、海洋、土地、礦藏、森林、野生動物、自然遺跡、人文遺跡、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城市和鄉村等等。凡是汙染和破壞了這些環境的行為就是侵害了環境權的行為。

    根據《聯合國人類環境宣言》,環境權是指:“人類有權在一種能夠過尊嚴和福利的生活環境中,享有自由、平等和充足的生活條件的基本權利,並且負有保護和改善這一代和將來世世代代的環境的莊嚴責任。”環境權包括公民環境權、法人和非法人單位環境權以及國家環境權。公民環境權是指公民享有的在清潔、優美、適宜的環境中生存的權利,包括公民依法享有舒適環境的權利和依法承擔保護環境的義務兩項內容。

    法人和非法人單位環境權包括在一定質量水平環境中從事生產經營或其他活動的權利,開發利用環境資源的權利,並負有依法不對環境造成破壞性影響和排放超標準汙染物的義務。

    國家環境權是指國家享有獨立自主地管理和改善本國管轄或控製區域內環境而不受他國幹擾和破壞的權利,並負有保證其境內的活動不對其管轄範圍以外的環境造成損害的義務。

    環境權從根本上體現出環境犯罪所侵害的客體,雖然大部分環境犯罪危及到公共安全,破壞自然資源的犯罪也侵犯社會經濟秩序,但環境犯罪的客體具有特定性,環境權在本質上體現了國家保護生態平衡和生活環境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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