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節 犯罪預防的概念

    一、犯罪預防的概念及特征

    所謂犯罪預防是指國家、社會和公民為消除和減少犯罪原因和條件,威懾和矯正犯罪人,從而防止和減少犯罪而采取的一係列防範策略和控製措施的總和。

    在我國,關於犯罪預防的概念有不同的表述,如犯罪預防是“通過限製、消除犯罪的原因、條件及其作用,來減少或防止犯罪現象的發生”。犯罪預防是指“用消除、限製犯罪產生的根源、原因和條件的方法,以減少犯罪,並為最後徹底消滅犯罪創造條件的國家防禦和社會防禦的係統工程。”還有的學者認為,“預防犯罪乃是一個綜合多種力量,運用多種手段,采取各種措施,以防止、控製和減少犯罪及重新犯罪的舉措體係。”

    犯罪預防是犯罪學研究的出發點和歸宿。犯罪預防包括犯罪的事前防範,犯罪的事後控製及其犯罪後的矯治。對於犯罪的事前防範,旨在消除犯罪原因,它是從社會防範的角度出發,調動社會力量,對犯罪的預防。它著眼於犯罪原因的消除,主要目的在於“防患於未然”,使犯罪不發生;犯罪控製是在犯罪行為發生的過程中或發生以後采取的不使其繼續發生或再次發生,並防止犯罪數量和質量超出正常範圍的控製手段。主要是指公安機關實施的社會治安控製,司法機關的刑罰控製和對犯罪人的矯治。它著眼於對犯罪場的控製,主要目的在於消除犯罪目標,減少犯罪機會,增加犯罪的風險和代價,威懾犯罪人和潛在犯罪人,促使人們對社會規範和社會秩序的遵守與維護,從而把犯罪控製在正常範圍內。犯罪的事先防範是對犯罪的積極避免,是犯罪學所追求的主動的運用非法律手段預防犯罪的價值目標。而犯罪控製是對犯罪的事後處置,它也是犯罪預防的重要組成部分,應當說犯罪控製是犯罪事先防範的延伸,是一種被動防守和搶救性的預防。主要通過必要的懲戒和控製手段,防止預防對象墮入犯罪,使社會避免或盡量減少因犯罪而造成的損失。對犯罪人的矯治是一種事後的不得已而為之的措施,主要是對已經犯罪的人,通過教育、改造,使他們改惡從善,棄舊圖新,不再重新犯罪。

    犯罪預防的概念具有如下特征:

    1.預防犯罪的主體是國家、社會和公民個人,而不僅僅是國家刑事司法機關。犯罪是複雜的社會現象,是由多種社會因素和社會矛盾以及個體因素綜合作用的結果。因此預防犯罪不能隻靠一個機關一個部門,而需要全社會的參與,需要各部門齊抓共管通力合作,既要依靠公安、檢察、法院等專門機關的骨幹力量,及時、有力地打擊犯罪,又要充分發揮社會各界、包括公民個人的力量。將專門機關的工作與社會各界力量相結合,根據不同情況,實行不同的政策,采取不同的方式,最後達到預防犯罪發生的目的。

    2.犯罪預防的對象是犯罪原因和條件。犯罪預防要以對犯罪原因的科學分析為前提,在社會預防上,通過發展經濟不斷提高人們的物質生活水平,同時提高人們的道德素養和守法意識,減少社會各種矛盾衝突,其實質就是消除和減少犯罪產生的原因;而治安預防和刑罰預防也直接著眼於減少和消除犯罪發生的有利條件,通過戶籍管理、治安聯防和治安處罰以及刑罰懲處,防止犯罪人重新犯罪,防止有犯罪傾向的人以及普通公民墮入犯罪,防止犯罪危害結果的擴大。

    3.預防犯罪的目標是減少和控製犯罪的發生。在現實社會中,犯罪的存在是不可避免的,因此提出消滅犯罪或類似要求都是不切實際的幻想,預防犯罪的現實目標是通過消除、減少犯罪發生的原因和條件。減少和控製犯罪的發生。犯罪雖然是一種複雜的社會現象,但犯罪現象主要是由各種社會因素決定的,其形成同其他多種社會現象之間具有因果性或相關性,同時,犯罪的產生、發展和變化是有其規律可循的,我們認識並掌握了這些規律,就能夠積極、主動采取防範措施,防止犯罪的發生。

    4.預防犯罪是一係列的防範策略和控製措施所組成的對策體係。由於犯罪是一個綜合的社會問題,誘發促成犯罪的原因是複雜的、多方麵的並形成一個係統,它不僅涉及到社會的政治、經濟、文化、教育等問題,涉及到具體行為人的家庭、學校、社區環境等客觀原因,而且還涉及主觀的生理和心理因素。與此相對應,犯罪預防應該是一個多環節、多層次的對策體係,這就要求犯罪預防措施的製定、犯罪預防體係的建立要與犯罪原因的體係設置相聯係。

    二、犯罪預防的可能性

    犯罪能不能預防?能在何種程度上被預防?這是犯罪學中曆來爭論不休而又十分重要的問題,對於這一問題的回答,其實反映出對於犯罪本質和犯罪原因的認識。由於犯罪觀不同,因此形成了對這一問題的不同的解釋。有人認為犯罪是天生的,是由行為人的生理因素,遺傳因素所決定的,所以無法預防。甚至有人認為犯罪是一種永恒的社會現象,犯罪的預防和消除是不可能的。如法國社會學家迪爾凱姆認為:“犯罪並非社會病理現象,而是與社會共存亡的一種正常的、必然的現象”。“犯罪的發生是不可避免的,消除犯罪的唯一條件是當集體意識完全支配個體意識時,但是這樣的社會是不存在的”。我國犯罪學界普遍認為:犯罪是階級社會特有的一種社會曆史現象,它會隨著生產力水平的不斷提高和生產方式基本矛盾的不斷解決而逐漸減少直至最終消滅。但這一過程是相當漫長、艱難的,在現有的社會條件下,犯罪隻能在一定程度上得到控製和預防。隻要我們尋找出犯罪形成的各種原因和條件,正確地認識、把握犯罪發生、發展及其變化的規律,那麽、預防犯罪、減少犯罪就是完全可能的。這是因為:

    1.犯罪的產生及其變化是有規律的。犯罪現象雖然紛繁複雜,變化多樣,但它畢竟是客觀存在的社會現象,與其他的社會現象一樣,是有規律可循的。而這些規律是能夠被認識、掌握並加以控製的。犯罪學的研究表明:透過犯罪現象的狀況、結構和動態的描述,能夠尋找出犯罪發生、發展及其變化的規律,並且可以運用這些規律采取有效的對策,預防犯罪、減少犯罪的目的是能夠實現的。

    犯罪產生的基本規律表明了一切犯罪的本質特征和發展趨勢,犯罪產生的根本原因雖然不能很快消除,但可以通過社會的完善逐漸趨於減弱,而針對具體規律即某類犯罪的特征和複雜原因,可采取更具針對性的可操作性的措施,改變某些具體原因和條件的作用範圍和作用方向,減少犯罪的發生、控製犯罪對社會造成的危害。

    2.犯罪的產生不是偶然的,作為一種結果,它與引起犯罪的諸因素存在著一種內在的不可分割的因果聯係。從宏觀來講,犯罪現象是社會政治、經濟、文化、教育等多種原因綜合作用的結果;從微觀看,具體犯罪行為的發生是行為人主客觀因素的綜合產物,隻要尋找出發生犯罪的原因,進而相應地采取措施,就能有效地控製、阻止或消除形成犯罪的原因和條件,從而減少或防止犯罪的發生。

    因果性原理,一是揭示犯罪結果與罪因之間的因果關係是客觀存在的,犯罪現象的原因和具體犯罪行為形成的原因是可以認識、把握並進而加以控製或消除的,這就提供了預防犯罪的可能性;二是犯罪預防措施的製定、犯罪預防體係的建立應與犯罪原因結構層次、犯罪原因係統相協調、相對應。做到方向明確、措施得當,這樣,就能夠在預防犯罪工作中有的放矢,收到實效;三是犯罪預防的具體目標就是消除、割斷或消弱犯罪與其產生原因之間的因果關係,使原因不能(或不易)決定或引起犯罪結果的出現,割斷或者消弱犯罪原因與犯罪結果之間的聯係,由此犯罪必然會得到最大限度的減少和遏製。

    3.犯罪心理的形成過程及其犯罪行為的發展變化是一個由量變到質變的過程。犯罪學理論告訴我們,犯罪心理的形成過程不管長短怎樣,都是各種內在的、外在的因素相互作用的結果。並且犯罪心理的外化,必須通過犯罪行為加以實施。犯罪行為的實施同樣有一個過程,要受到各種外界因素的製約。危害結果的發生,除了必須有已經實施的犯罪行為之外,還必須具備一定的外界條件,沒有相應的條件,或者犯罪所必需的條件改變了,犯罪行為及由此造成的危害結果同樣不會發生。

    正是因為任何犯罪都有一個生成過程,這個過程的產生、變化和結局,必然受到一係列主觀因素和客觀因素的作用和製約,而這許多因素,又是可以消除或者改變的,所以,通過一定的渠道和方式,運用人所特有的能動性消除或改變促使犯罪生成的各種因素,阻截犯罪生成的過程,改變行為主體個人的發展方向,就是完全可能的。況且,社會內部客觀存在的抑製犯罪的機製,為預防犯罪提供了力量基礎,人類社會積累了大量的預防和控製犯罪的經驗、知識和理論,加之,國際間的交流、協作,為更大範圍的犯罪預防提供了可能。

    第二節 犯罪預防的內容與方法

    一、犯罪預防的內容

    國外學者對於犯罪預防內容有不同認識,歸納起來基本上可以劃分為三類:

    (一)從法律角度著眼,通過合理製定法律和有效適用法律達到預防犯罪的目的

    該主張旨在強調加強和改進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在偵查、起訴、審判和矯正等各個環節采取有力措施以減少和預防犯罪發生。在主張刑事預防論的學者中,具體觀點不盡相同,但其共同點都是強調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特別是刑罰威嚇在犯罪預防中的作用。自18世紀古典犯罪學派的代表人物費爾巴哈提出心理強製說以來,以刑罰為中心的犯罪預防思想就一直影響著犯罪學家。如在20世紀70年代,美國學者傑費裏提出,如一個人感受到刑罰處罰痛苦的可能性大於實施犯罪的可能性,則其犯罪行為就可能減少或不發生,此外,主張采用立法手段使某些以往被視為犯罪的行為合法化,以避免刑事處罰的“標簽”作用,並減少犯罪總量的“非刑事化論”以及主張對輕微或特殊罪犯施以非監禁處置以避免監禁的各種副作用並預防由此產生的犯罪的“非監禁論”也都屬於此類。

    (二)通過改進和完善社會環境和社會體製,消除各種誘發犯罪因素的方法達到預防犯罪的目的

本章尚未完結,請點擊下一頁繼續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