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種犯罪預防理論為越來越多的國家所重視。在這類預防理論當中,影響較大的有:

    1.宣傳教育論。

    這種理論主要是強調大眾傳播工具在預防犯罪方麵的重要作用,通過各種宣傳媒介提高人們的法律知識水平,進而實現犯罪預防。預防犯罪的宣傳形式很多,如定期舉行預防犯罪展覽會,街頭演講以及利用電視、路燈、廣告欄等工具進行宣傳等等。

    2.公眾參與論。

    該理論的核心內容是動員社會公眾協助刑事司法機關參與預防犯罪的活動,以更加有效的控製和減少犯罪。持有這種理論的學者認為,犯罪已滲透到社會生活的許多領域,侵犯著社會公共利益和個人利益。因此,消除犯罪現象不僅是刑事司法係統的任務,而且應當是整個社會關心的事情。刑事司法係統能否成功地對付違法犯罪,在很大程度上依賴於公眾的參與活動。“鄰裏守望”、“社區預防”等形式的公眾參與犯罪預防的活動遍及許多國家。

    3.技術預防論。

    這種理論主張利用一些特殊裝置對特定場所采取防範措施,以減少犯罪機會進而預防犯罪發生。持這種主張的學者認為,犯罪率之所以在不同的地方、不同的場所表現不同,一個重要原因是犯罪機會的大小不同。因此,通過采取一定技術手段可以減少犯罪機會,進而減少犯罪發生。在金融機構裏普遍安裝電子監控係統,在機動車上配備電子報警器等等。在20世紀七八十年代,美國就有學者提出類似的主張,如紐曼的環境預防論,洛伊絲?莫克的減少犯罪機會論;德國則在20世紀80年代中期首次談到技術防範在犯罪預防中的積極作用。

    4.綜合預防論。

    這是在研究犯罪產生原因基礎上提出的一種較新的犯罪預防理論。主要由美國、日本一些學者所主張。該理論認為,犯罪是多種多樣的原因相互作用的結果,因而犯罪預防必須針對犯罪產生的原因,從綜合治理或係統論的觀點出發。隻有各種手段相互配合、相互銜接、綜合發揮作用,才能消除誘發犯罪的各種可能性,從而預防犯罪的發生。美國1984年的《聯邦綜合犯罪防止法案》就是該理論在立法上的具體反映。

    (三)針對違法犯罪的實施者,通過生活指導、心理治療、欲望克製等方式,改造與消除個人與社會不相適應的缺陷與矛盾,以達到預防某些個人走上違法犯罪道路的目的

    這類理論中影響較大的是心理治療論。該理論認為,人的心理發育程度與其行為之間有密切聯係。當一個人存在某種心理缺陷時,就可能難以適應社會,並實施一定的反社會行為。因此,通過對人的有缺陷心理進行治療,矯正不適應社會的個性特征,就可以有效地預防犯罪。這種理論特別注意心理因素對青少年犯罪的影響,認為對病態行為進行精神分析,才能真正認識青少年犯罪的根源;而提高父母的心理學和教育學水平、保持穩定的家庭環境和生活條件、防止兒童心理受挫等措施有助於兒童健康心理的形成,進而減少犯罪的發生。

    盡管國外學者們關於犯罪預防的理解形形色色、五花八門,但從基本意義上說,除了少數理論有著眼於局部而失之片麵外,多數學者還是認為犯罪預防就是采取各種措施和手段去減少社會中各種可能誘發犯罪的因素,以減少和遏製犯罪的發生。

    二、犯罪預防的方法

    所謂犯罪預防的方法是指根據犯罪形成的原因和生成過程,所采取的減少、防止犯罪發生的各項措施及其手段的總稱。

    犯罪預防的方法是實現犯罪預防目的的有效途徑。犯罪預防的目的需要犯罪預防方法和手段來實現,如果犯罪預防目的不與有效的預防手段相結合,目的將永遠是無法實現的一種理想。犯罪預防方法是在防止和減少犯罪發生的目的支配下根據實際需要選擇和設置的,預防犯罪的方法和手段如果脫離了犯罪預防的目的,它將失去其實際的價值。預防犯罪的各種方法隻有被運用到同犯罪作鬥爭的實踐中,才能發揮預防犯罪的作用。在同犯罪作鬥爭的實踐中,要根據犯罪形成原因和發生過程,選擇適宜的時機、條件,針對不同的對象,運用不同的犯罪預防方法和手段,最大限度地防止和減少犯罪的發生。

    犯罪預防的方法很多,從廣義和狹義角度劃分,可以分為宏觀預防方法、微觀預防方法;整體預防方法、部分預防方法和個體預防方法。從犯罪行為發生的過程劃分,可以分為犯罪前預防方法、犯罪中預防方法和犯罪後預防方法;預防犯罪心理形成的方法、預防犯罪心理外化的方法、轉變犯罪心理的矯治方法。從作用對象的內容劃分,可分為經濟犯罪的預防方法、暴力犯罪的預防方法、性犯罪的預防方法等。此外,還有許多種分類方法及內容。最常用的犯罪預防方法主要有:

    1.保護性預防。保護性預防是調動一切社會力量,從政治、經濟、文化、教育、道德、行政和法律等方麵,為人們尤其是青少年提供生活、學習、工作和娛樂等條件和保障,使少有所學,壯有所為,老有所養,消除犯罪的誘因和條件。

    2.疏導性預防。疏導性預防是針對人們的錯誤觀念、不良心理因素和社會上容易引發犯罪的種種實際問題(如失學、輟學、待業、刑滿釋放後的安置等),通過正麵教育、引導、幫助、說服、解緩矛盾,消除誘發犯罪的消極因素,預防和減少犯罪。

    3.限製性預防。限製性預防是國家機關和社會團體,針對導致違法犯罪的原因和條件,明文規定一些限製性的行為規範,以堵塞漏洞,消除犯罪誘因,預防犯罪發生。

    4.懲戒性預防。懲戒性預防是國家政法機關依照法律,對違法犯罪分子給予行政處罰或刑事處罰,以儆效尤,預防社會上的危險分子違法犯罪,並預防受懲戒者再犯。

    5.改造性預防。改造性預防是通過監獄內的懲罰改造、勞動、教育和感化矯治等項措施,使罪犯知過認罪,棄惡從善,防止其再犯。

    6.被害預防。被害預防是針對被害人所具有的被害性及誘發、促成犯罪發生的某些因素,不斷克服被害人自身存在的弱點與缺陷,提高被害防範意識及防衛能力,克服麻痹思想和恐懼心理,勇於並善於同違法犯罪現象作鬥爭,使犯罪人無隙可乘,無計可施,以達到預防犯罪目的。

    根據不同的標準,犯罪預防手段可劃分為不同的種類:

    1.按犯罪預防手段的自身性質劃分,可分為教育手段、經濟手段、文化手段、行政手段、法律手段和技術手段。

    第一,教育手段。教育手段是指對全體公民尤其是青少年開展人生教育、道德教育、法製教育以及和文化知識和勞動技能教育與培訓,通過塑造人們的心靈,達到預防與控製犯罪的目的。由於人是教育的對象,教育手段在整個犯罪預防工作中起著十分重要的核心作用。

    第二,經濟手段。經濟手段是指通過針對犯罪產生的經濟原因與條件,運用經濟領域的方略,減少犯罪行為的發生。經濟手段主要是大力發展生產力,創造更多的社會物質財富和社會就業機會,不斷滿足人們日益增長的物質的文化生活的需要。

    第三,文化手段。文化手段是指針對文化建設中存在的問題尤其是精神文明建設的滑坡現象所采取的一係列有利於預防與控製犯罪的文化措施。主要是加強對現代文化信息的管理和文化環境的管理,堅持開展“掃黃打非”活動,不斷整頓和清理非法文化娛樂、圖書、影視市場,開展健康有益的文化娛樂活動。

    第四,行政手段。行政手段是指加強各部門、各行業、各單位的行政管理工作,減少管理上漏洞,建立健全各種規章製度,克服有章不循的現象,以消除和減少犯罪的機遇條件。行政手段包括一係列行政獎懲措施,直接幹預不良或違法行為的發展。

    第五,法律手段。法律手段是指通過去、適用乃至法製宣傳與教育活動,規範人們的行為,教育公民遵紀守法,懲罰與威懾犯罪人、潛在犯罪人,從麵實現預防犯罪的目的。法律手段主要是運用刑罰實行一般和特殊預防功能。

    第六,技術手段。技術手段是指運用現代科技尤其是特製安全防範裝置,防止案件的發生或為偵查破案提供線索和證據的一種特殊的預防措施。

    2.按犯罪預防手段的作用功能劃分,可分為排除手段、疏導手段、控製手段、威懾手段和矯正手段。

    第一,排除手段。排除手段是指排除某些決定犯罪產生的社會因素及其對人的消極影響以防止形成犯罪意識的手段。排除手段主要是在犯罪形成過程,在從社會到人等環節上適用,運用手段的主體,主要是社會各職能部門,其功能在於防止犯罪意識的大規模產生。

    第二,疏導手段。疏導手段是指避免、減輕某些消極因素對人的影響以防止犯罪意識形成或被強化的手段。疏導手段既可以在從社會到人等環節上適用,也可以在從潛在犯罪人到犯罪等環節運用,是在犯罪產生的整個過程中可以廣泛適用的手段。其主體是社會文化教育部門和行政管理部門,其功能在於普遍地影響人們對某些社會因素的不良影響機會,從麵防止這些因素對犯罪的促成作用。同時,引導人們放棄、淡化犯罪意識,防止犯罪行為的實際發生。

    第三,控製手段。控製手段是指控製犯罪行為實施的各種必要條件,防止犯罪的實際發生或者使其不至對社會造成嚴重的危害的手段。控製手段是犯罪預防中的一項專門性同犯罪作鬥爭的工具,必須由專門的機關在自己的職權範圍內嚴格依照法律的規定進行。

    第四,威懾手段。威懾手段是指運用刑罰方法製裁與恐嚇犯罪人或潛在犯罪人的一種事後防範手段。威懾手段包括製裁犯罪人的全部刑事司法活動,隻能由國家的正規刑事司法係統按照各自的職能分工並在自己管轄的範圍內依法進行。

    第五,矯正手段。矯正手段即是改變具有犯罪傾向的人的犯罪傾向的手段。矯正手段包括心理矯正和習性(行為)矯正兩個方麵。是專門性的犯罪預防手段,它以對矯正對象的一定的人身限製為前提。

本章尚未完結,請點擊下一頁繼續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