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的宏觀社會原因內容廣泛而複雜,是一個多層次、多方麵的綜合體係,社會環境是社會生活的全部構成。任何人都生活在社會環境中,受一定社會環境的影響,同時又以自己的思想行為影響著社會。對於個人來說,並不是所有社會環境都直接產生影響,能夠直接影響個人行為的社會環境隻是一部分,還有一部分社會環境間接地對個人產生影響。從個人行為形成這個角度出發,我們將社會環境分成兩大類:一類是宏觀社會環境,指社會製度、意識形態、經濟發展和文化變革等,是對個人行為產生普遍而間接影響的社會環境;第二類是微觀社會環境,是對個人行為發生直接影響的社會環境,是指在個人直接交往範圍內對個人發生具體而直接影響的人際關係和生活條件。

    社會環境是隨著社會的發展而不斷變化的,個人要適應這種變化的環境,就要不斷地社會化,否則就會與客觀世界發生衝突,導致違反社會規範的行為偏差,甚至造成違法犯罪行為。因此,犯罪與社會密不可分,對於犯罪的社會原因的研究,就是要對社會政治、經濟發展、文化變革以及隨之發生的各種社會矛盾和社會問題和引發犯罪的多種因素進行分析。

    犯罪是一種反社會的行為,是一個人的個體特質與外界社會環境相互作用的產物,個體行為是在外界社會環境的作用下形成的,外界社會環境的影響既包括宏觀社會的因素,也包括微觀社會因素,它們對各種具體犯罪行為的影響和作用總是普遍存在的。而各種因素不是孤立地起作用,而是在相互影響、相互作用中共同形成犯罪原因的社會因素。同時這些社會因素及其構成係統也會隨著社會的變動而處在不斷的變化中,犯罪原因的社會因素對於個體犯罪行為的發生所起的作用不是直接的,而是通過犯罪的其他原因,特別是犯罪的個體原因的相互作用來實現的。因此,單獨的某一社會因素一般不會直接導致犯罪行為的發生,對於每個具體的犯罪而言,犯罪行為的發生總是社會原因和個體原因相互作用的結果。犯罪原因的社會因素集中揭示了社會肌體中存在的弊端,反映了社會矛盾、社會問題的諸多方麵,從某一種意義上說,一定的社會必然存在一定的社會矛盾,而一定的社會矛盾必然導致犯罪的出現。犯罪社會原因的研究就是要不斷認識和把握導致犯罪發生的各種社會因素,並提醒人們予以克服或避免,正是基於此,“犯罪可以控製”的理念成為犯罪原因研究的出發點。犯罪社會原因的這一特性為我們采取各種措施進行犯罪的社會預防以及為整個社會的改革和完善提供了理論依據。犯罪原因的宏觀社會因素涉及多方麵內容,本章僅從經濟因素、政治因素和文化因素方麵探討其對犯罪的影響與作用。

    第一節 經濟因素與犯罪

    一、經濟因素與犯罪的關係

    犯罪在社會生活中產生、發展和變化,同其他社會現象一樣,無論有多麽複雜的具體原因,受多麽複雜的條件的影響,歸根結底與社會生產發展水平相聯係。社會生產與社會需求之間的矛盾是社會現象的基本原因。馬克思主義認為,物質生活的生產方式製約著社會生活,一切社會現象都可以從與其相適應的社會經濟生活中找到根據。馬克思在分析資本主義社會的違法犯罪原因時指出:“違法行為通常是由不以立法者意誌為轉移的經濟因素造成的”。經濟條件是人類賴以生存和發展的最基本的物質基礎,經濟基礎是社會發展形態和社會製度的決定因素,因此,經濟因素對人們的思想和行為起著決定性的影響作用。這就是說人們從事社會活動是以物質生活條件為基礎的。當然,犯罪現象的形成有政治的、社會意識的、社會心理、文化教育以及社會組織管理等多方麵的綜合因素的作用。但是,物質決定意識,經濟因素對人們的思想和行為起著決定性的影響,犯罪現象始終是與當時特定的經濟條件聯係在一起的。所以,經濟因素是一切社會現象(包括犯罪現象)得以滋生和存在的基礎,對各種社會現象具有決定性的力量。所以,經濟性因素對犯罪現象的形成是一個先決條件。而犯罪行為隻不過是用來實現經濟利益和欲望要求的一種手段。

    二、經濟發展與犯罪

    經濟發展與犯罪的關係,一直以來都是犯罪學理論研究的重要問題。

    在社會生產力發展較快的經濟增長時期,經濟發展是以一種什麽樣的形式影響犯罪的,犯罪與經濟發展的關係,國內外學者有多種不同的認識,歸納起來有兩種觀點:

    1.經濟發展,犯罪同步增加。這類觀點認為,經濟增長與犯罪的增長之間存在著密切的聯係,伴隨著經濟的發展,犯罪數量也會相應增加,即出現社會經濟與犯罪之間的同步增長的現象。持這類觀點的學者在論述的角度和確認這種關聯的程度時又有所不同。有觀點認為,在一定曆史時期內,在一定生產力的發展階段,經濟發展必然伴隨著犯罪現象數量的增長,主張犯罪與經濟發展“同步增長論”;有觀點則指出,在經濟發展的過程中,由於缺乏管理經驗和管理製度上存在的缺陷,在一定時間範圍內,某些犯罪現象可能會相對增長,但這種增長隻是一種局部現象,而不是普遍的法則;有學者提出,犯罪的增長是現代化進程中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必須支付的代價,在我國現代化過程中,犯罪率在一定範圍和程度上的波動與增長是不可避免的,由於“經濟熱潮”,必然引起一定程度的社會振蕩,造成犯罪的增加,但同時又認為,這種代價不是無條件的,因為經濟對犯罪升降的影響不是直接對應式的,而是通過許多中介環節,通過它們的發展引起社會結構的變化,而間接地對犯罪產生影響的;另外,還有的學者認為,經濟發展和社會變革對社會治安的近期效應而言正負效應兼而有之,但整體上呈現負效應突出的態勢,而從遠期效應上看,則呈現正效應突出的態勢。

    2.經濟發展,犯罪趨於減少。這類觀點認為,經濟增長不僅不會導致犯罪率的上升,而且還會為阻止犯罪的增長提供良好的社會物質條件。加羅法洛是否認經濟發展與犯罪有關的代表人物之一,他對法國和意大利經濟快速增長與犯罪波動的對比研究,得出結論認為:犯罪的增長與社會活動的增加不成比例,並且由於掌握知識者和經濟活動的增加以及普遍的社會完善,必定會增加犯罪的阻力。我國的一些學者認為,在社會主義製度下,犯罪伴隨著社會主義的現代化步伐的不斷發展而呈現不斷減少的趨勢。雖然在市場經濟迅速發展過程中,某些犯罪特別是經濟類犯罪會有明顯增加,但這種現象存在的根本原因是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還不成熟,隻要堅持物質文明、精神文明同步發展的戰略思想,西方國家那種經濟發展與犯罪同步上升的規律,在我國是可以避免的。

    如果我們單純地從某一方麵來理解,上述觀點都可以從犯罪的發展曆史和現實社會中找到各自的例證。根據馬克思主義原理,經濟因素是影響包括犯罪在內的一切社會現象的基本因素,我們不能否認經濟發展與犯罪之間的聯係。但究竟它們是怎樣的一種聯係,聯係的方式和性質則要做具體分析。

    縱觀我國犯罪的發展曆史,從改革開放前犯罪現象的增減變化可以看出:社會經濟的發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改善,與犯罪數量及發案率的升降有密切關係,即隨著經濟的發展犯罪趨於下降。但相反的情況是,從上世紀70年代末期開始,我國經濟一直保持高速增長,但刑事案件總量和發案率並沒有下降,並且在1989年以後出現犯罪急劇增加的趨勢,並未出現改革開放以前那種隨著經濟增長犯罪出現下降的局麵,反而犯罪率有所上升,如何認識在我國不同曆史階段上犯罪與經濟增長之間的關係,是我們正確認識目前犯罪發生的經濟原因的關鍵。

    由於在經濟發展過程中,必然會出現各種新情況,新問題,會引起人們生活觀念、權利觀念、消費觀念、社會心理以及生活方式等方麵的變化,由此產生各種誘發犯罪因素,從而促成違法犯罪現象的增加。其實,經濟發展與犯罪現象之間無論是出現“同步增長”,或是出現“此升彼降”,都不是經濟增長與犯罪現象之間單純的誰決定誰的關係問題。經濟因素對犯罪的影響,是通過一定的“中介”因素實現的。這就是在經濟發展過程中,要看是否出現社會的結構性失調,是否出現嚴重的社會矛盾和社會問題,這將決定隨之是否會出現犯罪上升。50年代及60年代前期,我國經濟發展較快,但經濟領域中計劃經濟的強大宏觀控製力,政治領域的“階級鬥爭為綱。”意識形態領域的簡單劃一,都發揮了強大的社會控製功能,沒有出現社會結構的嚴重失調與社會問題的堆積,所以社會秩序穩定。當然,這種經濟發展是在一個很低的起點上出現的。計劃經濟的單一形式在發揮社會控製功能的同時,也嚴重束縛了人的潛能的發揮和科學技術的發展。而在改革開放中,商品經濟帶來社會經濟高速的發展,是在伴隨著整個社會改革的條件下發生的,必然出現社會結構失調,舊有的經濟製度、政治製度的不完善,不能適應新的經濟形態和所有製的多元化。社會價值觀念多元化,人口過多,失業上升,農村剩餘勞動力大量湧入城市,帶來嚴重的社會問題。我國公有製為主體的生產關係決定了與資本主義國家的不同性質,但社會的發展規律仍有共同之處,即在現代化、城市化過程中,特別是在初始階段,如果經濟與社會不能協調發展,帶來社會矛盾、社會問題的增加,則無論什麽性質的社會,都會出現犯罪上升。

    三、生產力發展水平與犯罪

    (一)生產力發展水平與犯罪的一般關係

    生產力發展水平製約社會發展,同時也製約著整個社會生活包括犯罪現象。生產力發展水平與犯罪的聯係,主要表現在人們的物質生活需求和社會所能提供給人們的對這種需求的滿足程度之間的關係與矛盾。

    在社會經濟因素中,社會生產力發展相對落後或絕對落後必然導致貧困的出現,雖然貧困不等於犯罪,但“貧困是培養犯罪的最大基礎”,恩格斯在《英國工人階級狀況》一書中更加明確指出;貧困給工人的選擇是隻有“慢慢地餓死、立刻自殺,或者隨便什麽地方見到他們所需要的東西,隻要有可能就拿走,幹脆說就是偷”。從犯罪原因意義上講,貧困就是對經濟狀況的不滿足,這種不滿足就主體來講可分為客觀不滿足和主觀不滿足,客觀不滿足是指實際的物質生活水平處在當時社會的最低線以下,而主觀不滿足則指其所要求的物質生活條件沒有達到其認為應當達到的水平和狀況。貧困對於犯罪的影響作用就是這種不滿足的集中表現。生產力發展水平的落後還直接作用於人們的教育、文化狀況,對犯罪的產生和形式具有廣泛的影響。

    從犯罪現象的產生來看,由於生產力發展水平的提高,才使得產品有了剩餘,由剩餘發展到財產私有製,由此產生了階級對立、階級鬥爭,最終導致了犯罪的產生。不僅如此,在一定條件下,犯罪對生產力的發展甚至還起著促進作用。對此馬克思有段風趣的論述,他說,“罪犯生產罪行。如果我們仔細考察一下最後這個生產部門(指犯罪)同整個社會的關係,那就可以擺脫許多偏見。”他用許多事實,論述了犯罪對生產力的發展的影響。比如說:“犯罪使侵奪財產的手段不斷翻新,從而也使保護財產的手段日益更新,這就像罷工推動機器的發明一樣,促進了生產。”對此,我國古人也有論述,古時候人們為保護財產而修城挖河,製禮立法,其實就是一個明顯的進步。而這一進步的起因,是由於社會上出現了盜竊、搶劫、掠奪財產的“犯罪”行為引起的。“因此,它就推動了生產力”,對於一點,不僅由於政治上的原因由法律所規定,以其違反了統治者階級的刑事法律而構成的“法定犯罪”,如中國曆史上的“武裝暴動”、“農民起義”、“工人革命”等所謂“犯上作亂”的“法定犯罪”,無疑地對社會生產力的發展起著推動作用,而且就是那些具有反社會性和反道義性的所謂“自然犯罪”,比如搶劫、強盜、盜竊罪等,從曆史的角度看,對社會生產力的發展也能起到某些推動作用。如果沒有盜竊犯罪“鎖是否能達到今天的完善程度。”就是一個很有說服力的例證。我們這樣說絕不是給犯罪“正名”,而是如實地反映了犯罪現象的曆史實際。

本章尚未完結,請點擊下一頁繼續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