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A公司收回投資款,向Y和W收交欠款,處理界牆糾紛等等,都比較煩心,都是惹人的事情,得罪人的事情。

從處事結果看,該收回的被收回,該處理的被處理。從處人結果看,一個也沒得罪,感情比前加深。

原因何在呢?細細想來,很有意思。也許有:

一、出發點原因。坦蕩、誠心處事。把他們不是看做對手,而是看做朋友,看做有不同意見的朋友。堅持原則,就要維護公司利益;以誠相待,就要堅持客觀公正;坦蕩豪爽,從不隱瞞自己觀點。我跟其中的一位曾經當麵這樣說過:“處理不同意見有多種方式,即使打官司也不過是通過法律辦法解決不同意見的一種方式,不必大驚小怪。”“我要對公司負責,因為我是公司領導;也要對你負責,因為我是你的朋友。所以,在法庭上見麵,我們針鋒相對,我決不會輕易饒你;離開法庭以後,我們還是朋友,我也一定真心幫你。”不僅這樣說,而且也真正這樣做。當其本人確認幫他是真的時候,誠心地說:“我跟公司打著官司,你是公司領導,所以你說幫我,我一直不相信。現在才知道是真的。”

二、路徑原因。關鍵是找出雙方利害的共同點。有矛盾就有聯係,有聯係就有聯結處,有聯結處就能找出利害共同點。找出利害共同點,就找到解決問題之所在。同時找出己方的有利證據和對方的不利證據。這樣,就為解決問題找到了根據和出路。

三、操作原因。首先,要有尊重對方,以理服人的態度。其次,抓住問題關鍵,擺事實,講證據。第三,講清事理,講出“解決好對雙方都有利,解決不好對雙方都沒利”的道理。說清了這個道理,那就是在幫人;說不清這個道理,那就是在得罪人。

可見,坦誠做到了,就有了情感,利益分清了,就有了道理。有情、有理,一般就可處好。處好了,就把得罪人變成了得人。

巧可取,機不可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