孔:你知道我們總得劃界限就好了。異性婚姻就是一條製約性行為最方便而清晰的界限。“天地合而萬物生,陰陽接而變化起。”(《荀子·天論》)中國古來婚姻和生育都是連在一起談的。婚姻的目的是延綿家族的命脈,因此同性婚姻是不合婚姻本義的。

    童(大笑):婚姻延綿家族的命脈,這樣過時的觀點真虧你說得出!

    孔:你且先不要取笑我。現代人說古人的觀點過時是很容易的,但我們不能假定,現代人一定比古人高明。假定現代人一定高明,也是一種霸權。現代人家族觀念薄弱,當然不了解延續家族命脈的價值。可是我們可以換個角度理解這個問題:婚姻的其中一個功能是延續社會的命脈。我們現在不是在為人口老化問題而擔憂嗎?延續社會命脈不能說不重要了吧?

    童:你的思想真是一團糟。是生育活動延續社會的命脈,不是婚姻延續社會的命脈。

    孔:婚姻和生育的關係,你且聽我詳細道來吧。現在我們先按你的說法,用生育延續社會命脈來做我們推論的起點。生育一詞,由“生”與“育”二字構成。你覺得這二字連用,有理由嗎?

    童:“生”是生產,“育”是培育,應該分開。

    孔:又一次姑且聽你的。那麽我們現在隻談生產(這個詞有點怪怪的),不談培育。我們如何生產下一代?

    童:生產的方法可多著啦,可以做愛,可以靠人工生育。

    孔:如果要靠做愛來生孩子,是由什麽人來做愛?男男嗎?男女嗎?抑或女女?

    童:不錯,是靠男女做愛。

    孔:很好。這就說明了為什麽婚姻是為異性而設,而非為同性而設。你記得,儒家是通過禮的眼光看世界的。所謂禮,就是合理的常規。世上的行為,由這個框架看,可以分為四類。第一類行為:既是常規,也應該是常規。第二類行為:不是常規,但應該是常規。第三類行為:是常規,但不應該是常規。第四類行為:既非常規,也不應該是常規。婚姻的目的,就是要為性活動設定一個常規。因為性行為是生產後代的途徑,所以性行為以男女的性行為為常規;所以我們要求性行為雙方之間有責任,所以以婚儀作為確認責任的手續和儀式,然後才進行性行為。從這個角度看,同性戀和婚姻實在扯不上關係。同性之間的行為事實上不是常規(它是少數)。同時,因為性行為是生產後代的途徑,所以性行為應以男女的性行為為常規,所以同性戀不應是常規。所有的製度都有一個界定常規行為的功用,婚姻也不例外。同性戀既屬第四類,就和婚姻無關。這是婚姻製度的本質使然,和壓迫無關。

    童:原來你說來說去,還不過是說生育那一套。這沒有新意嘛!大家都知道,很多異性戀者也選擇不生育。再者,不孕的夫婦也和同性戀者一樣不能生育,難道這些人也不準結婚嗎?

    孔:這就牽涉禮的默契義了。剛才我們談過投票年齡的問題,沒有人能保證十七歲的人心智一定不成熟,也沒有人能保證十八歲的人一定成熟。如果說因為不孕的夫妻也可以結婚,就該讓同性戀者結婚,那麽,我們也可以說,因為十八歲也有不成熟的,所以我們該讓所有不成熟的人(任何年紀)投票了!

    童:好。姑且承認異性婚製有它存在的理由。但是,你說默契之禮就是在本序無法提供界限,但社會又需要劃定界限的時候發生作用的。問題是,這條線該怎麽劃?

    孔:我們不是說禮要因人情而製的嗎?既要因人情而製,我們就得看,在生活裏有沒有一些比較自然的界限。再用投票年齡的例子,不論你把成年的界限劃在十八歲、二十一歲,甚至三十歲,都是很自然的。但是如果你把界限劃在十七歲零三個月六天又十二點,這就很不自然了。自然不自然,多少有些偶然的因素。你用農曆來計算年齡,跟用公曆來計算年齡,就會得出不同的自然界限。可是回到日常生活裏,因應著行之有效的常規,我們還是可以分出,哪些界限自然些,哪些界限比較不自然。

    童:那你就是說,性別是比較自然的界限。

    孔:對。不讓不生孩子的夫妻結婚根本就是不可行的。要是真有這條法例,所有的夫妻都會自稱要生孩子。結果生不生孩子當然還是他們自己的事,這就使法律成為笑柄了。不讓不孕的夫妻結婚,在理論上合理些,但實踐上更荒謬:一對健康正常的夫妻,婚後因交通意外失去生育力,要不要他們離婚?一對夫妻婚前檢查沒有驗出有問題,後來才發現其中一方有問題,要不要宣布婚姻無效?你看,古代婚製就是因為太重視女性實際的生育能力,才有把無子的妻子休掉的苛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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