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的辯護律師口才相當好。他所用的,是外省的語句。從前,巴黎也好,羅莫郎坦或蒙勃裏鬆也好,這種語言律師們都是習慣采用的。它們早已形成律師用語。但是,今天,這種語句已經成為古典。它那種持重的聲調,莊嚴的氣派,適宜於公堂上那些公家發言人,現在律師們偶爾才會用一用,譬如稱丈夫為“良人”,稱妻子為“內助”,稱巴黎為“藝術文化中心”,稱國王為“元首”,稱主教先生為“元聖”,稱檢察官為“辯才出眾的鋤奸士”,稱律師的辯詞為“已洗耳恭聽過的高論”,稱路易十四的世紀為“大世紀”,稱劇場為“墨爾波墨涅殿”,稱在朝的王室為“我先王的聖血”,稱音樂會為“音樂大典”,稱統轄一省的將軍為“馳名的壯士某”,稱教士培養所裏的小徒弟為“嬌僧”,稱責令某報該負責的錯誤為“在刊物字裏行間散布毒素的花言巧語”,等等。一開始,這律師便從偷蘋果講起。這種事要說得文雅,是件難事。不過,這也要看由誰來講。貝尼涅·博須埃在一篇祭文裏,曾談過一隻母雞,那難不難?可作者不為所困,竟能說得洋洋灑灑。這位律師認定沒有任何證據可以證明被告偷過蘋果。他以辯護人的資格堅持認為,他的辯護對象商馬第,並沒有人親眼看到他跳了牆和折了枝。別人抓住他時,他手裏拿著樹枝(這律師喜歡稱樹枝為枝丫),那隻是因為他看見地上有根樹枝,把它撿了起來。反證在哪裏?顯然,是有人偷蘋果,因為擔心被人發現,心虛地把樹枝扔在了地上。這怎麽能證明商馬第就是賊呢?隻有一件事,即被告從前當過苦役犯,律師並不否認。他表示,這事看來極為不幸,已被證實,被告在法維洛勒住過,在那裏做過修枝工人,商馬第這個名字源出於讓·馬第是很有可能的。這一切都確確實實,有四個證人,他們統統一眼認出了商馬第便是苦役犯冉阿讓。律師無法否定這些線索,這些作證,他隻是用被告的否認,用被告有目的的否定來蒙混過去,指出,即使他是苦役犯冉阿讓,那就能證明他偷了蘋果嗎?這隻不過是一種猜測,不是證據。他承認,被告自衛方法“確係笨拙”,他“本著良心”也應當承認這一點。否認一切,否認行竊,也否認當過苦役犯就能一了百了嗎?辯護律師說,如果被告肯承認後者,毫無疑問,那會妥當些,因為那也許能夠贏得各位陪審官的寬恕;律師說,本律師也曾向被告提出過這種意見,但被告執意不聽,顯然,他以為不承認一切便可挽救一切。這是一種錯誤。不過,難道我們不應該考慮他智力薄弱這一層嗎?這人顯然是個癡子。獄中,長期苦痛,出獄後,長期窮困,這已使他成為一個神經遲鈍之人。律師說,看來被告不善於為自己辯護,但這能成為判罪的理由嗎?至於小瑞爾威的事,律師肯定不應加以討論,因為那根本不屬於本案範圍。最後,律師請求陪審團和法庭作出公正判決,因為這人即使是冉阿讓,也隻能處罰他擅離指定地址的罪行,而不能按對累犯的懲罰來判處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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