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次,在民主和法律的關係上,列寧認為,無產階級民主是從資產階級民主到社會主義民主之間的過渡,它高於前者,又低於後者。既然如此,那就不應該把列寧所說的無產階級民主簡單等同於社會主義民主。當然,無產階級民主雖然不是完全意義的社會主義民主,但已經具有社會主義成分,可以說它是社會主義民主的萌芽。那麽,如何實現無產階級民主呢?列寧把民主的形式定為法規,強調法製是實現民主的重要條件。而且,列寧還強調,法製水平的提高是以人民文化水平的提高為前提的,因此必須做大量的教育工作和組織文化工作,才能保證民主和法製的實行。

    再次,在政黨和法律關係上,列寧強調,黨的領導主要表現為在政治上的領導;不能以共產黨代替國家法律結構;對共產黨的懲辦應比非黨人員加倍嚴厲,這是起碼的常識。另外,在經濟和法律的關係上,列寧很重視法律對經濟的反作用,認為法律對經濟的反作用表現在三個方麵,即保證經濟的發展沿著正確的軌道進行;法律工作通過糾正和懲治經濟違法犯罪行為,服務於經濟;法律保證國家抑製新經濟政策的一切消極方麵縮小到最低限度。列寧這些有關民主和法律、法律和政黨、法律與經濟等關係的論述,仍有積極的現實意義。

    從以上對馬克思、恩格斯和列寧的法學思想的論述中,我們可以看出馬克思主義法學有其自身的發展曆程,在發展的過程之中總有其內在的邏輯性,這正是馬克思主義法學與眾多法學流派的不同之處,即馬克思主義法學自身的特征。它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麵。

    其一,唯物史觀。唯物史觀作為馬克思主義的獨創,它是馬克思主義哲學的基本觀點,也是馬克思主義觀察和解決一切問題的認識前提。唯物史觀給法學的研究提供了必須遵循的兩條線索:一是把精神生活過程當做物質生活過程的觀念來考察,另外是把整個人類生活過程當做一個自然曆史過程來考察。對於法學來講,作為上層建築的法律是由經濟關係`和人們的交往關係來決定的,這是唯物史觀在法學領域的最佳應用。

    其二,在研究方法上,主張用辯證的方法來探究各種法律現象。如果用最短的語言來概括辯證法的全部特征,那就是聯係的觀點和發展的觀點。從共同性的角度來看世界,我們看到的是一個普遍聯係的圖景,從曆史性的角度看世界,我們看到的是一個永恒發展的世界。我們研究法學,也要堅持這一原則,因為隻有這樣,我們才能把對法學的研究跟各種其他領域聯係起來,自然把它放到一個大的聯係範圍中,而不是孤立地研究它,這樣也就相應把法的研究當做一個動態的發展過程。

    其三,在基本觀點上,馬克思主義法學同以往各個時期的法學和現代西方法學有著本質的區別,這是二者相區分的關鍵所在。這個本質的區別就是前者強調意識形態的階級性,認為階級的存在僅僅是同生產力發展的一定曆史時期相聯係的;後者則認為法是超階級的,全人類的。這充分表明了西方資產階級麵對階級問題的掩飾和虛偽。

    最後,在立法前提上,馬克思主義法學認為法不是從來就有的,也不可能永恒存在,而隻能是社會發展到一定階段特有的產物。當社會發展到共產主義,國家、政府等消失之後,法自然也會消失。 本章已閱讀完畢(請點擊下一章繼續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