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馬克思主義法學的傳入和確立

    十月革命一聲炮響,送來了馬克思主義,也送來了馬克思主義法學理論。毛澤東、周恩來、劉少奇和朱德等中國共產黨的傑出代表,把馬克思主義的法學理論與中國的實踐相結合,在批判剝削階級法律製度的同時,創造性地提出了有關馬克思主義法學的理論。在新民主主義革命的過程中,以毛澤東為代表的中國共產黨第一屆中央領導集體在創立人民民主專政的國家理論的同時,也創立了有中國特色的馬克思主義法學理論,這是對馬克思主義法學理論的豐富和發展。由於當時黨的中心任務是領導人民奪取政權而不是法製建設,所以有關法製的思想往往包含在國家學說中,它散見於《新民主主義論》、《論政策》、《論人民民主專政》、《關於廢除偽法統》等論著和文獻中。

    1949年10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成立,意味著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指導中國革命的成功。從此,一種新型的社會主義法學便在中國應運而生。與建國初期的曆史形勢相適應,新中國成立後的馬克思主義法律觀強調對國民黨六法全書及法律意識、舊法律作風的批判,並斷然拒絕法律服從於黨的領導和司法機關是國家專政的工具等法律思想。他們堅信馬克思主義法學的真理性,認為,“法庭是政權的工具。自由派有時忘記這一點。對於馬克思主義者來說,忘記這一點就是犯罪。”正因為如此,中國的法學在新中國成立後的一個很大的特點就是強調政治和法律的關係,注重政治對法律的統帥作用,強調法律是統治階級意誌的體現,是統治階級壓迫被統治階級的工具。毛澤東在《論人民民主專政》一文中說:“軍隊、警察、法庭等國家機器,是階級壓迫階級的工具。對於敵對的階級,它是壓迫的工具,它是暴力,並不是什麽‘仁慈’的東西。‘你們不仁’。正是這樣。我們對於反動派和反動階級的反動行為,決不施仁政。我們僅僅施仁政於人民內部,而不施於人民外部的反動派和反動階級的反動行為。”這就說明,在馬克思主義法學中國化的初始階段對於法律的界定,更加強調了它與政治的關係,這是由當時的時代環境決定的。

    二、馬克思主義法學在中國的發展

    (一)新民主主義革命時期的發展狀況(1921-1949年)

    新民主主義革命的勝利是我黨社會主義法製觀產生的曆史前提。中國共產黨在領導人民進行新民主主義革命的過程中形成了自己的憲政觀、法製觀和國家觀。對這些觀點的論述可以說是多方麵的、多層次的,如打碎舊國家機器的觀點,區分國體和政體的觀點,立法司法走群眾路線的觀點等。在這些觀點中,革命和法製的對立統一及立法司法走群眾路線,是貫穿其中的核心,它既預示了其後我黨社會主義法製觀的發展方向,也因產生的特殊途徑和固有的曆史原因,在一定程度和一定時期內影響了我黨對法製建設的重視。

    就革命與法製的對立統一而言,所謂對立是指革命和舊法製不相容。進而言之,在舊中國,中國共產黨領導的新民主主義革命在全國範圍內,就整體而言是不能講法製的,因為當時的法律就全國而言是反動的,是壓迫人民的。因此,必須徹底打碎舊的國家機器,蔑視舊法製,破壞舊法製。董必武說:“在我們黨領導人民沒有奪得全國的政權以前,在被壓迫得不能利用合法鬥爭的時候,一切革命工作都是在突破舊統治的法製中進行的。”由此可見,在革命時期對於舊法統,我們必須徹底粉碎。這便是對立的命意。在此需要強調的是,講對立,並不意味著中國共產黨不需要法律,不重視法律,而是由當時特定的革命形勢、任務及革命的手段來決定的。眾所周知,新民主主義革命是在帝國主義、封建主義和官僚資本主義異常強大的形勢下進行的,革命的任務就是推翻這三座大山,消滅這些業已武裝到牙齒的敵人,其手段不可能采取和平和合法的形式,而隻能是走農村包圍城市、武裝奪取政權的道路。正如彭真所講:“法是國民黨的或外來侵略者的,如果要講法,就不能革命了,就得維護三大敵人的統治。那時,我們對反動統治階級,就是要無法無天,這是一個曆史階段。”因此隻有徹底打碎舊國家機器和廢除舊法統,才能取得新民主主義革命的勝利。故從這層意義而言,革命與法製的對立是曆史的必然。

    另一方麵,革命與法製還有其統一的一麵。在此所言的“統一”是指,通過革命要創立新法製。概言之,它包括相互關聯的兩方麵的內容:其一,革命是創立新法製的前提;其二,新法製是保障革命果實的重要武器。董必武指出:“建立新的政權,自然要創建法律、法令、規章、製度。我們把舊的打碎了就一定要建立新的。否則就是無政府主義。”正因為如此,中國共產黨在領導新民主主義革命的過程中雖然受到種種條件的限製,但是在中國共產黨集體智慧的指引之下,還是通過其政府機關頒布了一些旨在保護工農利益、反映人民意誌的法律法令。比如,第二次國內革命戰爭時期,在中央蘇區就製定過《中華蘇維埃憲法大綱》、《中華蘇維埃土地法》、《懲治反革命條例》等法律文件;在抗日戰爭時期製定了各邊區的《施政綱領》、《懲治漢奸條例》等一批法律文件。這些成就對於當時的曆史環境而言,其價值是不可低估的。

    就立法、司法走群眾路線的觀點而言,其最基本的命意是指中國共產黨在領導新民主主義革命的曆程中,隻有充分調動人民群眾的積極性,才能創立新法製,才能切實保障革命勝利的果實。董必武說:“為了鞏固和發展人民的勝利,我們黨和政府必須發動人民群眾直接鬥爭,而這種鬥爭的主要任務,正如劉少奇在政治報告中所闡述的那樣,是要徹底從反動統治下解放人民,從舊的生產關係束縛下解放社會生產力,破壞反動的秩序,建立革命的秩序。”由此可以看出,創立新法製貫徹群眾路線是中國共產黨領導新民主主義革命的一個寶貴經驗總結。董必武把它視為人民民主法製所以有力量的一個重要原因。

    革命與法製對立統一的觀點和立法司法走群眾路線的觀點,指明了中國共產黨在奪取全國政權後進行法製建設的根本方向,也構建了中國共產黨社會主義法製觀的曆史前提。它以曆史的深刻經驗告訴人們:中國共產黨在領導人民進行革命的曆程中所形成的法律觀和在此觀點下指導的法製建設,是一種完全新型的法律觀及法律製度。它的根本任務是保護工農及廣大勞動人民群眾的利益,是人民群眾意誌的集中體現。但同時我們也必須指出:由於這種法律觀是在中國革命的特殊背景下產生的,因此它的側重點在於強調舊法製對革命的束縛和對人民的壓迫,強調直接發動人民群眾打碎舊法統,仇視舊法製。而對革命勝利後黨領導人民及時創立新法製,遵守新法製,並用新法製來治理國家,保障生產、勞動及社會主義建設事業的順利進行等重大問題雖有所涉及,但畢竟沒有達到自覺的高度,也沒有進行深刻的分析和研討,更不能說那個時代黨已經有係統的法製理論。這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黨及人民群眾在其後的社會主義建設事業中對法製的重視和遵守。尤其是當革命作為解放生產力的任務已經完成,社會主義經濟建設成為中心任務時,如果仍用這種觀點指導社會主義法製建設,我們就難以從根本上看到法製在治理國家、發展社會主義商品經濟、保障社會主義事業順利進行等諸方麵的重大作用。這一點為以後的曆史所證明。在全國革命取得勝利後,強調健全人民民主法製,強調黨員帶領人民群眾遵法、守法就成為黨所關心的重大課題。

    (二)人民民主法製時期的發展狀況(1949-1957年)

    1949年,由中國共產黨領導的人民革命,經過長達28年的英勇奮鬥,最終在全國範圍內取得了決定性勝利。隨著國民黨反動統治的垮台,國民黨的偽憲法、偽法統也就結束了它在中國大陸不大光彩的曆史。在此曆史境域下,中國共產黨領導全國人民開展了廢除國民黨的偽憲法和偽法統,建立和鞏固新型的人民民主法製的偉大鬥爭。

    從全國政權的建立到中共八大,是黨的新民主主義法製觀向人民民主法製觀的初步轉變時期。在這個時期內,隨著全黨工作重心的轉移,健全人民民主法製,克服黨內及人民群眾輕視法製的心理現象,強調國家機關應依法辦事,是該時期中國共產黨人民民主法製觀的三大重點。在此我們主要就毛澤東、董必武等重要思想家的思想作一般性的陳述。

    1.建國初期毛澤東的法律思想。毛澤東是偉大的無產階級革命家、政治家。在領導中國革命的偉大鬥爭的實踐中,他非常注重利用法律這一有力武器,打擊敵人,保護人民。他的人民主權的憲政思想和法製民主化思想在馬克思主義法律思想史上獨具特色,成為馬克思主義法學中國化的典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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