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馬克思主義法學的產生與確立

    任何理論的研究都是從“概念”的界定開始的,對“馬克思主義法學”概念的界定必然是這個理論研究的起點。迄今為止,在國內外法學界對“馬克思主義法學”大體存在三種理解。第一種理解是指馬克思主義的創始人,即馬克思、恩格斯關於法律的理論體係。這是一種比較狹義的理解。第二種理解指的是馬克思主義革命家和理論家關於法律的係統思考和研究,其中既包括馬克思和恩格斯創立的法學基本理論,也包括列寧、毛澤東和鄧小平等偉大的無產階級革命家和理論家對馬克思和恩格斯的法學原理的豐富和發展;既包括馬克思主義經典作家創立和不斷豐富的法學理論,也包括其他傑出的馬克思主義理論家和法學家關於法律的思想、觀點和理論。第三種理解是指在馬克思主義世界觀和方法論的指導之下,不斷豐富和發展起來的理論體係。一切符合無產階級和廣大人民的利益,揭示了法律現象的本質及其發展規律,對社會主義法製建設的實踐有指導意義和參考價值的法律思想、觀點和理論,皆包括在這個博大精深的知識體係之中。

    在此,我們認為隻有在第三種意義上理解“馬克思主義法學”才是適當的。因為第一種理解過於狹窄,客觀上把馬克思和恩格斯的法律思想與整個無產階級法律理論體係相脫節,極易造成誤解和混亂。第二種理解會陷入“英雄創造曆史”的誤區,似乎隻有無產階級的革命導師和領袖才能發展馬克思主義法學理論,專業法律理論工作者對此卻無所作為,這顯然既不符合馬克思主義法學發展的曆史和現實,也不利於法學的進一步發展。第三種理解把馬克思主義基本原理和方法的指導與一代又一代法學家的創造性科學研究有機地統一起來,使馬克思主義法學真正成為一個開放的係統,並且使馬克思主義法學有可能與人民群眾的法律實踐相結合,發揮出其應有的社會價值。毫無疑問,隻有在第三種意義上來理解馬克思主義法學,才能全麵反映它自身的發展曆程。

    按照馬克思主義的基本思想,法律作為上層建築是根源於經濟基礎的。它能夠產生,一方麵是因為馬克思當時的社會裏已經孕育著無產階級的階級力量以及與此相匹配的經濟基礎。另一方麵,作為一種理論,其產生也必須有理論上的來源。由此,馬克思主義法學是在對前人法學理論批判繼承的基礎上產生的。在法學研究中,我們通常把探究法律來源的問題叫做“法的淵源”。所謂法的淵源有各種分類,學者們通常把它分為曆史淵源、本質淵源、思想理論淵源、效力淵源、文件淵源、形式淵源等。這裏探討的法的淵源,主要側重於法的思想理論淵源。眾所周知,馬克思主義作為科學社會主義,是在對西方空想社會主義理論、英國古典政治經濟學以及德國古典哲學的批判繼承上誕生的,因此這些理論中的法學思想自然就是馬克思主義法學的淵源之一。另外,由於馬克思和恩格斯本人經曆了由革命民主主義者向共產主義者的轉變,因此,馬克思和恩格斯早期的法學思想在嚴格意義上不屬於馬克思主義法學的範疇,隻能作為它的淵源之一。

    早期馬克思(大學階段和萊茵報階段)的思想中主要討論了五大法律理論問題:關於書報檢查的辯論;關於林木盜竊法的辯論;關於出版自由的辯論;同曆史法學派的論戰;關於婚姻法草案的討論。在這五大法律理論問題中,馬克思主要闡述了以下思想。

    首先,他指出:“法律不是壓製自由的手段,正如重力定律不是阻止運動的手段一樣。”“恰恰相反,法律是肯定的、明確的、普遍的規範,在這些規範中自由的存在具有普遍的、理論的、不取決於個別人的任性的性質。”因此,從應然的意義上講,“法典是人們自由的聖經。”針對當時普魯士政府頒布的書報檢查剝奪了人們思想自由和言論自由的權利,他認為這是一項反動的專製法律,是對非法行為的公開認可。其次,“事物的法的本質不應該去遷就法律,恰恰相反,法律倒應該去適應事物的法的本質”,在當時的馬克思看來,法權現象的本質依然是自由、正義和人類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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