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馬克思早期的法學思想中可以看出,理性法、自由法觀念作為一條線索,貫穿於馬克思早期的全部法學著作中,成為他分析法律現象、探討法律問題的出發點和歸宿。在他看來,法是“理性”的體現,法的本質在於實現“自由”。在此,我們不難看出馬克思早期的法律思想主要是繼承了黑格爾的思維方式。但是,我們也應該看到馬克思講的“理性”和“自由”與黑格爾的理解是不同的,前者更加強調了全人類的理性和普遍自由。這就體現了馬克思法律思想的進步性,體現了馬克思法律思想的無產階級立場,隻是在表述上還明顯帶有舊唯心主義的印記。

    馬克思主義法學的誕生是以《德意誌意識形態》的發表為標誌的。在這本書中,馬克思和恩格斯以曆史唯物主義的思維方式給法學注入了新的思想精髓,向世人宣告了與曆史上一切唯心主義法學不同的新法學的形成。在這篇奠基性的論著中,馬克思和恩格斯首先揭示了法的起源和發展問題。他們認為法、法的關係根源於社會物質生活條件以及利益的衝突;並且隨著經濟條件的發展而發展。其次,他們闡明了法與階級、國家的關係以及馬克思主義法學的一係列基本原理。此後,馬克思和恩格斯在《共產黨宣言》、《論住宅問題》、《哥達綱領批判》、《家庭、私有製和國家的起源》、《英國工人階級狀況》、《法蘭西內戰》、《資本論》、《反杜林論》等著作中進一步豐富和發展了他們的法律思想。

    後來在社會主義運動不斷付諸實踐的過程之中,列寧的社會主義法製理論豐富了馬克思主義法學思想。馬克思和恩格斯在19世紀末相繼去世。此後,列寧作為當時共產黨人的傑出代表不僅繼承了馬克思主義法學的基本立場和觀點,而且結合當時俄國革命的具體情況,創造性地發展了馬克思主義法學理論。他在《新工廠法》、《立憲民主黨人的勝利和工人政黨的任務》、《國家和革命》、《蘇維埃政府的當前任務》、《論國家》、《關於用自由平等口號欺騙人民》、《論雙重領導和法製》等著作中,深化了馬克思和恩格斯關於法的產生、本質、特征、作用、發展規律的基本觀點,提出並解決了一些新的法學問題,特別是第一次具體提出了有關無產階級專政時期的法製學說。列寧的法學思想為中國的社會主義法製建設提供了思想來源。

    二、馬克思主義法學的基本觀點

    在《德意誌意識形態》和後來的《共產黨宣言》中,馬克思和恩格斯對法的客觀基礎、法與階級和國家的關係、法的本質、法的產生與曆史發展等一係列問題都作了重點論述,而對這些問題的論述也就構成了馬克思主義法學研究的原則和出發點。

    首先,在法的起源問題上,馬克思認為法作為上層建築的一部分,是以現實的物質關係為基礎的,是由經濟基礎決定的。當時的蒲魯東認為,法律是決定經濟的最高原因,比如貨幣之所以能用來作為交換媒介,是因為君主在上麵打上了印章,是法律賦予它交換的價值。馬克思反駁說,貨幣的產生是生產與交換的結果,法律不過是對經濟事實的承認。

    其次,在法與階級、國家的關係以及法的本質的問題上,馬克思和恩格斯認為,法律是統治階級共同利益決定的具有國家形式的共同意誌的體現。在《德意誌意識形態》中,馬克思和恩格斯第一次揭示了法律的內涵,規定法的本質有三層意思:其一,法律是統治階級意誌的體現。這種意誌的內容是由現實物質生活條件或生產關係決定的,即階級意誌性和社會基礎性或客觀性的統一構成法的本質;其二,他們認為“個人統治必須同時是一個一般的統治”,因此法律是由“由統治者的共同利益所決定的意誌的表現”,而不是單個人的任性;其三,並非所有統治階級意誌都是法律,隻有上升為國家意誌的才是法律,即法律具有國家意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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