後來在《共產黨宣言》中,馬克思和恩格斯將關於法的本質的理論具體應用到資本主義社會中,深刻揭露了資本主義法的本質。針對資產階級的偏私觀念,馬克思和恩格斯指出:“你們的觀念本身是資產階級的生產關係和所有製的產物,正像你們的法不過是被奉為法律的你們這個階級的意誌,而這種意誌的內容是由你們這個階級的物質生活條件來決定的。”馬克思和恩格斯的這段話雖然是針對資本主義法的本質來說,但它同樣揭示了法的多層次本質屬性,和《德意誌意識形態》中關於法的本質的一般論斷是完全一致的。

    另外,在馬克思和恩格斯的其他著作中,也論述了法的起源和曆史發展趨勢。

    首先,就法的產生而言,他們認為,法和國家都是人類曆史一定發展階段的產物;它們是由於社會大分工的出現,隨著私有製和階級的產生而產生的。在社會大分工的過程中,隨著野蠻向文明的過渡,部落製度向國家的過渡,地方局限性向民族的過渡,從而使體力勞動和腦力勞動分開,城市和農村也相應分離。隨著城市的出現也就需要有行政機關、警察、賦稅等等,概而言之,即需要公共的政治機構,國家便產生了,法也應時而生。其次,他們闡明了法律發展變化的兩種形式,即量變和質變,都有其客觀依據。法律的量變是以生產力和交往形式的量變為前提的,而法律的質變則是以市民社會的質變為基礎的。再次,他們認為法律是統治階級意誌的體現,如果統治階級失去了自己的統治,那麽,不僅意誌改變了,而且也使物質存在和個人生活改變了。反之,如若社會基礎未發生質變,法律亦不能發生質的飛躍。羅馬法成就極高,但在羅馬人那裏,私有製和私法的發展沒有在工業和貿易方麵引起進一步的後果,因為他們的生產方式沒有改變。最後,對於法的曆史發展總趨勢,他們明確指出,法的曆史發展乃是不斷由低級到高級、由野蠻到文明的過程,而且他們預測,隨著生產力的不斷發展,法律最終將在人類曆史上消失。

    在馬克思去世之後,恩格斯整理出版《資本論》等馬克思的遺稿,他花費了大量精力捍衛、補充、修正和發展了他與馬克思共同創立的學說,包括法律學說。在《家庭、私有製和國家的起源》中,恩格斯第一次科學地闡述了人類婚姻家庭的起源和發展的曆史以及關於專偶製的局限性和腐朽性;第一次全麵闡述了理想社會裏婚姻家庭的基本原則;全麵科學地闡明法產生的根源,以及法與國家、社會的關係。在《路德維希·費爾巴哈與德國古典哲學的終結》中再次重申了馬克思主義法學的基本原理,“國家製度是從屬的東西,而市民社會、經濟關係的領域是決定性的因素”。與此同時,恩格斯運用唯物史觀的基本原理來分析法律和經濟關係的關係,指出“如果國家和公法是由經濟關係決定的,那麽不言而喻,私法也是這樣,因為私法本質上隻是確認單個人之間的現存的、在一定情況下是正常的經濟關係。但是,這種確認所采取的形式可以是不相同的。”另外,在《法學家的社會主義》一文中再次重申了法律觀念歸根到底是從經濟生活條件中引導出來的思想。

    後來,在十月革命之後,列寧在唯物史觀的理論指導之下,把馬克思主義法學進一步運用到俄國的社會主義實踐之中,使其得到了完善和發展。因此,要探討列寧的法律觀,首先涉及的就是無產階級專政和法律的關係。他認為,在無產階級專政時期,還不能建立完全的社會主義共和國,隻能建立低於完全社會主義的共和國。蘇維埃政權是勞動群眾找到的走向社會主義的道路,但它隻提供了過渡到社會主義的可能性。那麽在這一個過渡時期,法律究竟占據著什麽樣的地位呢?列寧在此把法律同專政聯係起來,他認為專政是直接憑暴力手段來維護和獲得的政權,是不受任何法律約束的政權。這種對法律的理解在今天看來,實質上是把法律和專政對立起來了,所以在後來蘇聯的社會主義實踐中,這種理論所起的作用並非積極。但是在當時的曆史條件下,它對鞏固蘇維埃政權所起的作用卻是十分大的,我國建國初期的法律實踐也是在它的指導之下進行的。

本章尚未完結,請點擊下一頁繼續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