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股東

    股東是指在股份公司中持有股票並可以據此領取股息的自然人和法人。《公司法》對股東的權利和義務做了規定。

    對股東權利方麵的規定主要是:

    對資產收益權的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分取紅利”。(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股東依法享有資產收益、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股東應按所持股份分取股息。

    對股東表決權的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出席股東大會會議,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決權。……股東大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過半數通過”。值得注意的是,由於有限責任公司是由50個以下股東出資設立的,因此,全體股東出席股東會基本上是可能的,也就是說,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一般來說可以按照自己的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非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是由2人以上200人以下為發起人,因此,全體股東出席股東會基本上也是可能的。但是,采取“募集設立”方式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也就是我們通常所說的上市公司,由於社會公眾股東的人數可能是成百上千的,也可能是成千上萬的,且居住在全國各地,因此,全體股東出席股東大會基本上是不可能的,也就是說,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的社會公眾股東一般來說無法按照自己的所持股份行使表決權。

    對股東查閱權、複製權的規定。“股東有權查閱、複製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和財務會計報告。”我們注意到,對非上市公司來說,股東查閱這些文件是有意義的;但對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來說,這些章程、決議、財務會計報告等的正文都是向社會公眾公告的,因此,查閱上市公司的這些正文文本並無意義,有意義的是要查閱這些章程、決議、財務會計報告等的相關支持數據、輔助材料等等。

    對轉讓股權、股份的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份有限公司)“股東轉讓其股份,應當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場所進行或者按照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方式進行”。對股份有限公司來說,由於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股票是證明股東所持股份的憑證,因此,對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公眾股東來說,轉讓其所持股份的主要途徑,一般來說唯一的途徑,就是在證券交易所賣出其所持股票。

    對公司依法解散或破產而清算以後的剩餘財產,或者說殘值的分配權的規定。“公司財產在分別支付清算費用、職工的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補償金,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公司債務後的剩餘財產,有限責任公司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依法解散而進行清算,隻要不是因經營嚴重困難而解散的,通常都會有剩餘財產,股東總是可以收回相應比例的投資資金的。對上市公司的股東來說,買入股票時要清楚地知道,除了三四種法定情況以外,公司是不能收購你所買入的股票的。並且,即使你買入股票,不論股票價格等於,還是低於,還是高於公司每股淨資產價格,也並不意味著你就直接擁有公司淨資產相應的部分。雖然你買入股票就是公司的股東了,但你不能向公司主張你對公司某一相應部分淨資產的所有權。因此,你買入的股票與公司淨資產有直接關係的,隻是在公司依法解散或破產而清算後的剩餘財產或殘值的分配權方麵。這樣來看,在上市公司存續期間,或者說在正常經營期間,你的股票與公司的淨資產之間,隻是有著間接關係,即憑股票獲得股息紅利、送紅股,以及資本公積金轉增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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