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股票。

    1、股份

    根據《中國大百科全書》中的“股份”條目,我們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麵來理解“股份”這個概念。

    首先,股份是指股份公司的資本以一定金額表示的最小計算單位,全部股份金額的總和就是股份公司的資本總額;即資本被劃分為股份,每一股的金額相等。

    其次,股份是股東的權利和義務產生的法律依據,也就是說,股份公司的股東因其擁有股份而享受權利、承擔義務,並且股東的權利和義務的大小取決於其擁有的股份數額。

    根據以上兩點,我們可以看到股份這個概念的基本法律特征:

    股份一律相等,即每一股份所代表的資本額一律相等。

    權利義務一律平等,即每一股份所享有的權利、所承擔的義務一律平等。

    股份在形式上表現為股票這樣一種有價證券,因此,股票是股份的形式,股份是股票的內容。

    股份可以自由轉讓,一般是在證券交易所通過股票這樣一種有價證券形式進行轉讓、流通;股票的自由轉讓和流通,意味著股東的權利和義務的轉移、讓渡。

    2、股本

    股本是指股份公司通過股東直接認股或向社會公眾發行股票方式所籌集到的資本金總額,即公司股東的投資總額,通常也就是股份公司的注冊資本。但是,股本隻是股份公司資本的一個組成部分,而不是資本的全部;股份公司的資本有時還包括公司發行的債權或通過其他信用方式所取得的投資。由於股本是股份公司得以設立的基礎資本,是股份公司擁有一般經營能力的基本保證,因此,法律規定了設立股份公司最低股本總額的要求,並且還規定了發起人股東認購股本總額最低比例的要求。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規定:“股份有限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人民幣五百萬元。法律、行政法規對股份有限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有較高規定的,從其規定。”還規定:“以募集設立方式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認購的股份不得少於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三十五;但是,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根據這一法律規定,股份有限公司中申請向社會公開發行股票以募集資金的,其發起人認購的股本總額最低比例不少於35%。當然,上市公司的發起人股東為了確保對公司的控製,通常會主動認購51%以上的股份。

    這一法律規定似乎在說,想要申請公開發行股票,向社會公開募集資金的,自己首先要有一點資本實力,也就是說,包括控股股東在內的大股東必須將自有資本與社會資本“捆綁”在一起。但是,反過來說,對股票上市流通了三五年的企業,如果包括控股股東在內的大股東將自己所持有的股份通過股票交易市場賣出而“減持”的,法律並沒有相應的限製規定,也就是說,並沒有始終的“捆綁”規定。

    股本作為股份公司的基本資本,一個顯著的特點是它不需要還本,隻需要付息。《公司法》規定:“發起人、認股人繳納股款或者交付抵作股款的出資後,除未按期募足股份、發起人未按期召開創立大會或者創立大會決議不設立公司的情形外,不得抽回其股本。”法律同時規定,除了幾種特殊情況以外,公司不得收購本公司股份。因此,股本作為股份公司的基本生產資本,其作用就是用於生產、經營,產生利潤,並從淨利潤中拿出一定的比例向股東支付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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