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股東義務方麵的規定主要是:

    承擔責任。“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遵紀守法。“公司股東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東權利,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利益;不得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

    不得抽資抽股。(有限責任公司)“公司成立後,股東不得抽逃出資”;(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認股人繳納股款或者交付抵作股款的出資後,除未按期募足股份、發起人未按期召開創立大會或者創立大會決議不設立公司的情形外,不得抽回其股本”。

    對“控股股東”的規定。《公司法》規定:“控股股東,是指其出資額占有限責任公司資本總額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總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東;出資額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雖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資額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決權已足以對股東會、股東大會的決議產生重大影響的股東。”

    在股份製的法律製度設計中,控股股東的規定占有極其重要的地位。這個規定並不要求控股股東必須擁有50%以上的資本份額,隻要擁有的資本份額所享有的表決權足以對股東會或股東大會的決議產生重大影響,擁有這樣資本份額的股東就是控股股東。

    這個規定的核心就在於:資本產生對生產資料的支配權和社會財富的分配權;有一份資本就有一份權力;資本的大小決定了權力的大小。世界各國的股份製,之所以對控股股東都有著差不多相同的規定,就因為在資本主義生產方式的經濟基礎上,必然有著與之相適應的上層建築法律製度。

    股票。

    《公司法》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資本劃分為股份,每一股的金額相等。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股票是公司簽發的證明股東所持股份的憑證。”

    《公司法》還規定:“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後所餘稅後利潤,……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根據馬克思對股票的論說和我國《公司法》對股份和股票的規定,我們可以將股票定義為:股票是股份公司向股東簽發的證明股東持有公司股份資本的所有權證書,也是每年索取股份公司相應部分稅後利潤即股息的憑證。簡而言之,股票是一份資本所有權證書和一份股息索取權憑證。

    股票這張資本所有權證書,能夠證明一個股票持有者對一家股份公司的股份資本擁有所有權;同時,股票這張股息索取權憑證,能夠讓股票持有者享受股份公司每年稅後利潤一部分的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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