順勢建製

    從五代十國至元代是我國曆史上的近古時期。五代十國時期,各國財政製度不統一。後周世宗順應社會的發展,進行財政改革,在一定程度上推動了經濟的發展。

    宋元之際各項經濟製度的製訂和實施呈現出新的特點,既有中原的製度,又有少數民族本族舊製。

    中古時期的賦稅和徭役幾經變遷,順勢而建,促進了整個社會經濟的進一步發展,從各個側麵顯示出了這一時期的時代特征。

    五代十國時期的賦役征收仍沿用中唐的舊製,實行兩稅法,分為夏秋兩季兩次征收,並時常檢核農民的現墾耕地,並據以確定歲租的額度。但各國在稅收上也有不少自己的辦法,比如在兩稅以外,有隨田賦帶征的附加稅,農器錢、曲錢、牛皮稅和進際稅等。

    此外,還有按人征收的丁口錢、鹽鐵稅、絹帛稅等雜稅。

    由於戰爭的頻繁,這一時期的兵役製度被各國普遍重視,也出現了許多不同的形式。

    五代是指先後占據中原地區的5個王朝,即後梁、後唐、後晉、後漢、後周;十國是指在江淮以南據地稱王的9個小國,即前蜀、後蜀、吳、南唐、吳越、閩、楚、荊南、南漢,外加在太原一帶的北漢。

    五代十國時期的賦役征收與徭役征發,無論在內容還是在形式上,都體現了鮮明的時代特色。五代十國時期的賦稅,主要包括田賦、專賣、關市稅和各種雜稅。

    五代的田賦沿襲中唐舊製,行兩稅法,分夏秋兩次征收。兩稅的納稅額,是按照土地的多少和田畝的優劣而製訂的,史書記載了江南南唐的田稅交納額:上田每頃稅錢2100文,中田每頃稅錢1800文,下田每頃稅錢1500文。

    兩稅的起征時間,在後唐明宗時,按照各地季節的早晚,規定了起征時間。在後周世宗時,明令規定:夏稅自6月1日起征,秋稅自10月1日起征,從此永為定製。

    除了田賦這一正稅之外,還有“省耗”及“羨餘”等。省耗是國家為補償糧食在征納過程中的損耗而增添的附加稅額,隨兩稅一起交納。

    926年4月,後唐明宗下令罷納。後漢隱帝時,複令人民交納省耗,規定於兩稅之外,每納田稅一斛,加征省耗兩鬥,百姓苦之。省耗的交納,一直延續至後周太祖即位,才下令免除。以上各種加耗,多歸地方政府,殘餘部分作為羨餘上交國家。除此之外,還有隨田賦帶征的附加稅,主要有農器錢、酒曲錢、牛皮稅和進際稅等。

    農器錢是對農民自製農具課的稅。931年,後唐明宗因政府經營的農具質次價貴,農民不願使用,改令百姓自鑄,政府征收農具稅。規定每畝納農器錢1.5文,隨夏秋兩稅交納。

    五代的酒曲,有時官造,有時許民自造,政府征稅,稱為酒曲錢。後唐明宗於928年規定,諸道州府鄉村人口,於夏秋田苗上,每畝納曲錢5文,一任百姓造曲釀酒。曲錢按田畝計征,分夏秋兩季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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