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代作為我國曆史上最為強盛的朝代之一,其完善的賦稅製度對其發展有著重要的影響。

    唐代“均田製”放寬了對土地買賣的限製,更加速了“均田製”的崩潰。

    租庸調製的出現表現了其進步性。並在唐初配合均田製的情況下,使得農民生產時間有了比較的保證,同時賦役負擔的相對減輕,使得許多荒地開墾出來,國家的賦稅收入有了基本保障,府兵製也得到鞏固。

    唐代初年,為了社會的穩定和經濟的發展,唐太宗等君臣們經常以曆史興衰作為借鑒,注重吸取曆史教訓,采取了一係列的財政經濟改革措施。其賦稅方麵主要有均田製、租庸調製,以及後來的兩稅法等。

    唐代均田製明確規定,18歲以上的中男和丁男,每人授口分田80畝,永業田20畝。老男、殘疾授口分田40畝,寡妻妾授口分田30畝。

    這些人如果為戶主,每人授永業田20畝,戶分田30畝。工商業者、官戶授田減百姓之半。道士、和尚給田30畝,尼姑、女冠給田20畝。此外,一般婦女、部曲、奴婢都不授田。

    唐代均田製還規定,有爵位的貴族從親王到公侯伯子男,授永業田100頃遞降至5頃。職事官從一品至八九品,授永業田60頃遞降至兩頃。散官五品以上授永業田同職事官。勳官從上柱國到雲騎、武騎尉,授永業田30頃遞降至6頃。

    此外,各級官僚和政府,還分別領有多少不等的職分田和公廨田,職分田的地租作為官僚俸祿的補充,公廨田的地租作官署的費用。這兩種土地的所有權歸政府。

    貴族官僚的永業田和賜田可以自由出賣。百姓遷移和無力喪葬的,準許出賣永業田。遷往人少地多的鄉和賣充住宅、抵店的,並準許賣地分田。買地的數量不得超過本人應占的法定數額。

    唐代在均田的基礎上,製訂了租庸調製。規定田有租,戶有調,身有庸,外有雜役。

    租製規定:每丁每年要向政府繳納租粟兩石。此外對嶺南等特殊地區實行輕稅政策,嶺南諸州納米,上戶納米1.2石,次戶8鬥,下戶6鬥。

    調製中的“調”調是戶稅,即戶為征收對象與征收單位,以丁立戶,以實物繳納,也可以貨幣繳納銀14兩。

    調製規定:每丁每年納絹或綾兩丈,綿2兩;不產絹綿的地方,交納布2.5丈和麻2斤。

    庸製規定:每丁每年需要為政府無償地服徭役20天,閏年加兩天;不服勞役的人,要納絹或布代替,一天折合絹3尺,謂之庸。

    庸是應服役者而不去服役的一種折納,不是一般的賦稅,而是以交納實物來代替勞役,故具有免役金的性質。如果國家額外加役,加役15天,免調;加役30天,租調全免。每年的額外加役,最多不得超過30天。唐代除正役之外還有雜役。唐代基本的徭役負擔,每年一丁相當於30天至50天。對於遭受水旱蟲蝗等自然災害的地方,又有減免租庸調的規定。災情在4成以上,免租;災情在6成以上,免租調;災情在7成以上,課役全免調的規定。唐代租庸調製,自唐高祖李淵時規定,經唐太宗整頓,曆唐高宗、武則天、唐中宗至唐玄宗開元年,一直未變。在這段日子裏,經濟逐步發展,戶口也逐年增加,國家財政也有了結餘,國庫也充實起來,出現了唐初社會經濟繁榮的景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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