牛皮稅是因連年用兵而需製造衣甲的牛皮所設立的稅收項目。五代各朝都嚴禁人民私自買賣牛皮,農民的耕牛死後,皮及筋骨要全部交給政府,政府隻付一定的錢。

    當時對牛皮稅的執行很嚴格。後漢時規定,凡私自買賣牛皮一寸者,處以重刑。後周太祖時規定,牛皮稅按田畝攤派,凡種莊稼土地,每10頃要交納連牛角在內的牛皮一張。從而牛皮稅也成了田賦附加稅。

    進際稅為十國中的吳越所創。吳越國建立者錢鏐占據兩浙時規定,每40畝虛增6畝,畝納絹3.4尺,米1.5鬥。桑地10畝虛增8畝,每畝納絹4.8尺。

    五代十國時期,田賦除了交納兩稅之外,還有絹帛的征納。十國中的楚國謀臣高鬱治理湖南時,聽說湖南民眾自己采茶賣於北方商客,於是進行稅收,以養軍士。

    當時為了促進楚國經濟作物生產與發展,高鬱下令此稅可以用絹帛代替。如此一來,“民間機杼大盛”。楚國的政策促進了茶葉和絲織業的發展,也間接地促使生產方法與品種的改進。由於戰爭不斷,各國財力不足,五代十國對食鹽的限製很嚴,實行食鹽專賣或征稅。

    後梁時,沿襲唐製,實行民製、官收、商運、商銷的辦法。後唐時,規定鹽民應納鹽稅,每產一鬥鹽,要交納1.5鬥的米作鹽稅。一般居民按戶等征收鹽稅,戶分5等,每戶200文至1000文不等。

    五代十國時期,政府對鐵的專賣限製很嚴,全部由政府實行專賣,嚴禁人民鑄造鐵器。直至後唐明宗時才下詔開鐵禁,允許百姓自鑄農器、什器。但同時規定,於夏秋田畝之上,每畝納農器錢1.5錢,隨夏秋兩稅送納。

    五代十國時期,對酒有時實行專賣;有時實行征稅。後梁時,未執行酒榷,聽民自造,政府不加禁止。後唐時禁酒曲,政府實行酒專賣。對私造酒曲5斤以上的人,處以重罪。

    五代十國時期,除了對農民征收賦役之外,對商人也予以重課。當時的商雜稅主要包括關稅、市稅、茶稅、商旅通行稅、油稅、蔬果稅、桑稅、橋道錢、牛租等。

    五代十國時期,藩鎮割據,各地廣設關卡,對來往商人課稅。

    五代自後梁開始,各地設有場院,專門對商品的買賣征稅,所征稱為“市稅”。當時市稅稅法很亂,幾乎是逢物必稅。後唐明宗時,曾下詔令整頓稅法,確定征稅商品的名目。五代時期,市稅的稅率約為2%。

    五代十國時期,設置茶稅場院,對茶葉征稅。如後梁末帝朱友貞時,鹽鐵轉運使敬翔奏請於雍州、河陽、徐州3處重要場院稅茶。當時稅率已無從考據。十國中的楚國,以茶稅和茶專賣為國家主要稅源。

    五代十國時期,為了政府財政需要,在不同時期,不同地區征收多種雜稅。比如吳越對捕魚的稅收,規定必須每日交納數斤,稱之為“使宅魚”。 本章已閱讀完畢(請點擊下一章繼續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