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一劃分,反映了力役在隋代得到不同限度的豁免,調動了勞動者的生產積極性,同時也反映出隋代經濟之富強。

    隋代在均田製基礎上采取的賦稅製度,雖然用北齊租調製,但通過實施“人丁稅”進行了減免。

    人丁稅是隋文帝楊堅以北周田製為依據,參酌北齊的均田製度。隋代以一夫一婦為狀,以“床”為課征單位,以“男”為主體。規定丁男一床課征租粟3石;調絹絁一匹、綿3兩,或者調布一端,麻3斤;單身男子、仆人、部曲稅額減半,非應授田口皆不課稅。

    同時,還作了減免規定:“單丁及仆隸各半之,未授地者皆不課,有品爵及孝子順孫,文夫節婦,並免課役。”至隋煬帝楊廣時,由於戶口的增多,政府決定婦人和奴婢免除課稅。

    隋代賦稅明顯是以“丁”為計稅依據,丁男得到田地以後,才要利用耕種的作物繳納戶稅和田賦,其他人則依身份不同而有其課征額度。

    賦稅的輕重,可以對人民產生收入效應和替代效應,在此基礎上發揮賦稅的激勵作用和反激勵作用。隋代的賦稅政策,對人民的生產產生了激勵作用,使隋代均田製得以順利進行。

    為了做到課征的公平,隋代還要求亂世期間豪族的隱戶,必須要獨自設立戶籍,作為政府編定戶籍的依據和基礎,申報不實者予以處罰,並為此製訂了“納籍之法”。它是隋代製訂戶等和納稅標準的辦法。

    585年,左仆射高熲鑒於兵役、力役、稅收、授田等都與戶等有關,而當時戶等的劃分因長吏怠情,多有不實,於是建議由政府確定劃分戶等的標準,叫做“納籍定樣”,頒布到各州縣。

    這一政策規定,每年1月5日縣令出查,百姓300家至500家為一團,依定樣確定戶等,寫成定簿,即稱“納籍之法”。

    利用這一方法,將大量隱漏、逃亡的農民轉為政府編戶,通過納籍定樣,剝奪了許多士族豪門控製的依附民,削弱其經濟勢力,而增加政府的賦稅收入,為建立起比較完善的戶籍製度創造了條件,加強了政府集權。

    由於隋代在調查戶口和課征稅收方麵的得力措施,有效防止了官民不法,做到了課征公平。課征的公平使得人民樂於繳納,田賦收入大增,國家物資充裕,人民同享富庶。 本章已閱讀完畢(請點擊下一章繼續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