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兩晉時期,社會經濟有了進一步的發展。盡管長期處於戰亂之中,社會十分動蕩不安,但是社會物質生產仍在發展,在這種情況下,西晉在賦稅製度上實行占田製,實行戶調法。

    東晉允許貴族官僚占山,在此基礎上形成了富有特色的賦稅製度。

    兩晉時期,社會經濟特點是江南迅速開發,中原發展相對緩慢,士族經濟和寺院經濟占有重要地位,商品經濟水平較低,以及各民族經濟交往交流的加強。伴隨著經濟的不均衡發展和軍事上的變化態勢,這一時期的賦稅製度和徭役均體現了與以往不同的時代特色。

    晉武帝司馬炎滅吳統一中國後,於280年頒布《占田令》,首創“戶調製”。

    此令在占田製的基礎上,規定賦稅的數額。

    所謂占田,是指一般民戶可以按人口占有和使用的土地數額,課田是按丁承擔租稅的土地額。占田並非由國家分配土地,隻是允許民戶自行墾占,無論占田是否達到法定標準,都必須依照規定的課田數交納田租。

    《占田令》包括占田製、戶調製、限田製以及官吏占田蔭戶製。

    占田製也叫占田課田製。它規定:男子一人占田70畝,女子一人占田30畝;其中丁男16歲至60歲為正丁;課田50畝,丁女占田20畝。次丁男13歲至15歲、61歲至65歲,占田20畝,次丁女及老小沒有占田。“次丁”是指承擔部分賦役的未成年或老年的男女。

    在納稅額度上,《占田製》規定:有50畝地者,收租稅4斛,即每畝8升。除田租外,還要繳納戶調,丁男做戶主的,每年繳絹3匹、綿3斤;戶主是女的或次丁男的,戶調折半交納。《戶調製》規定:丁男為戶主的民戶,每年納絹3匹、綿3斤,丁女及次丁男為戶主者減半交納。《限田製》規定:官員一品可占田150傾,以下每低一品減田5頃。官吏占田蔭戶製規定:第一品官可以占田50頃,以下每品依次遞減5頃,至第九品占田10頃。蔭庇佃客的數額為,自一品50戶至九品一戶。戶調法有3個特點:一是以戶為單位,計征田租和調賦,也就是把土地稅和戶口稅合而為一,寓田賦於戶稅之中,不問田多田少,皆出一戶之稅。二是戶調所征收的絹綿等實物,隻是一個通用的標準,實際上當會按照各地實際出產情況,折合通過標準物計征,不會隻限於絹和綿。三是西晉征收的田租和戶調,較曹魏時征收田租提高了一倍,戶調提高了半倍。晉武帝頒布戶調式的目的,主要是為了分土地,限製土地兼並,以保證政府的稅收和徭役征發。戶調式製度的實施,是晉代獨具的一個特色,增強了西晉的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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