漢代的少府,規模和職權範圍又遠非“山虞”、“林衡”所能比擬,它的屬官如主膳食的太官和主餅餌的湯官等,主管鹽鐵、海租、假稅、工稅、市租方麵的稅收。

    鹽、鐵是人民生活和生產的必需品,量多稅高,收入自然不少。正因為它重要,所以漢武帝時,為增加國家財政收入,實行鹽鐵由政府壟斷經營,於地方各郡縣設鹽官或鐵官經營鹽鐵產銷,增加了國家財政收入,對改進與推廣先進技術也起到了積極作用。

    假稅是租賃之稅。政府把控製的公田苑囿租給人民耕作。當時出租的公田,有太仆所掌管的牧師諸苑草地,水衡都尉所掌管的上林苑閑地,少府所掌管的苑囿園池之地,還有大司農所掌管的大量熟地。

    漢代開創的敬老養老賦稅製度,涉及社會、政治、經濟、文化和司法等領域,內容包括王杖製度、賜米製度、免老製度和睆老製度。

    王杖製度又稱賜杖製度。這一製度規定,免除老人的賦稅差役負擔。王杖持有者如使者持節,官吏或他人不得擅自征召、辱罵、毆打持杖者,否則處以極刑。同時,把免除差役的範圍擴大到持杖老人的家庭成員。即對於撫養這些老人的人,政府也免除其賦稅徭役。

    經濟上給予持杖老人一定的優待,對持有王杖的老人從事經商活動免除市稅。

    賜米製度規定,90歲以上高齡老人可以享受賜米,不過隻有大夫及大夫爵位以上的90歲老人才享受賜米,而低級爵位乃無爵位者需要更高年齡才受賜米。

    漢文帝時,對賜米製度的對象、年齡和內容等方麵進行了改革,據《漢書·文帝紀》記載,90歲以上賜米製度,被放寬為80歲以上者即可享受賜米一石、肉10千克和酒5鬥的待遇;而90歲以上者則在享受賜米一石的基礎上,增加賜帛兩匹、絮1500克。至東漢時,賜米者的年齡被進一步降低,《續漢書·禮儀誌》表明,東漢70歲的老人就被賜米了。

    免老製度又稱“徭役免老”,是對達到年齡標準的編戶民眾,即被政府正式編入戶籍的自耕農、雇農等免除徭役。

    睆老製度是漢初養老製度中的另一項內容,即將年齡較高又未及免老者,定為睆老,其享有的優待政策,一是減半服徭役;二是睆老者之子可免於參加運糧的差使。當時睆老者由於沒有達到“免老”標準,所以仍須服徭役,但睆老者所服徭役的勞動量是同爵位正常服役者的一半。

    漢代“賜杖”、“賜米”、“免老”和“睆老”4四項賦稅政策表明,漢王朝能麵對社會形勢的發展和變化,順應曆史潮流,推動了漢代社會的精神文明建設,在我國封建社會初期,具有開創意義。 本章已閱讀完畢(請點擊下一章繼續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