漢代的賦稅製度具有曆史的繼承性,它是自春秋晚期以來至秦代封建性賦稅製度的延續和發展。

    漢代在製訂賦稅製度時,不僅吸收了以前的賦稅製度的基本內容,而且又顧及了漢代初期的現狀。

    漢代製訂了具有新內容和新特點的賦稅製度,為恢複和發展生產,緩和階級矛盾,鞏固封建國家政權,發揮了應有的作用。

    漢代的賦稅主要是田稅、口賦和雜稅。與此同時,漢代還根據當時的社會現狀,開創性地製訂了敬老養老的賦稅政策。

    田租是漢王朝政府財政的主要收入之一。主要用做百官的俸祿、祭祀,皇帝的生活資料和其他某些用度。

    西漢初年,漢高祖劉邦實行減輕田租的政策,實行“十五稅一”之法,即政府從農民總收入中征收十五分之一。不久,因軍費開支浩大,似乎又改成“十一之稅”,到惠帝劉盈時,才又恢複“十五稅一”。

    後來,有時免除一半田租,變成“三十稅一”,遇到荒年,又全部免征。漢景帝時,正式規定“三十稅一”,從此成為定製,終兩漢之世基本未變。

    古代文獻把漢代政府收入的田租,有時又稱作“穀租”、“租穀、“菽粟”,可見它是實物並不是貨幣。政府按照不同地區、不同土質、不同年景,定出不同的通產量,以此為標準來征收田租。

    漢代還有一種與田租並行的稅收項目,這就是芻槁稅。這和秦代的芻槁稅基本相同,也是征自土地,而且和田租同征、同減、同免。由於芻槁笨重,運輸不便,有時也用貨幣代替實物。

    兩漢前期減田租的措施,對大量自耕小農起到了保護作用,有一定的積極意義,因而也收到了促進社會生產力發展的效果。

    漢代另一類重要賦稅是“口賦”,是國家財政收入的又一重要來源,主要充作軍費和對有功人員的賞賜。口賦就是人口稅,其中分為“算賦”和“口錢”兩種。

    從西漢初開始法令規定:人民不分男女,從15歲至56歲期間,每人每年必須向政府納一“算”錢,稱“算賦”。當時的一算是120錢。商人和奴婢要加倍交納,每人年征兩“算”。

    漢惠帝為了改變秦末漢初以來人口銳減、土地荒蕪的局麵,特別獎勵生育,規定女子從15歲至30歲還不出嫁,就要征收五“算”。

    漢代稱未成年的兒童為“小男”、“小女”,他們的人口稅叫做“口錢”。口錢從3歲起征,直至14歲,每人每年交納20錢,漢武帝時增加3錢,成為23錢。漢元帝又改為從7歲起征口錢,至20歲才開始征收“算賦”。

    除了以上兩類賦稅以外,漢代的雜稅其實涉及了漢代賦稅的管理體製。

    漢代皇室的費用,主要取自山、川、園、池、市肆的租稅,被稱為“工、商、虞、衡之入”。這些收入,原則上由少府管領,供皇室享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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