賦役成製

    秦漢至隋唐是我國曆史上的中古時期。這一時期,是古代中國各項製度創立的重要時期。在國家統一,南北經濟交流頻繁的情況下,從秦漢建立的係統的賦稅製度,至三國兩晉南北朝時期國家推行的有利於發展經濟和鞏固政權的賦稅製度,充分體現了各個的王朝財政思想和治國方略。

    這些賦役製度的建立,有利於開墾荒地,保障了國家賦稅收入,鞏固了政權,是我國賦稅製度的重大改革和進步。

    秦始皇統一天下後,為了鞏固國家的統一,采取了一係列重大措施,來健全和鞏固新建的政權。其中重要的一項措施,就是在原有賦稅製度的基礎上,對賦稅製度進行改進。

    秦代建立的賦稅徭役並行製,是以田租、口賦和其他雜稅為三大支柱,並輔以徭役製度等,共同構成了完整的秦代賦役製度。這一製度的確立,對當時和後世產生了十分深遠影響。

    隨著社會生產力發展和地主製經濟確立,早在戰國時期,各國就已普遍實行了田租稅的征收。

    秦代的賦稅製度改革始於秦簡公時的“初租禾”製度,至商鞅變法時,已有“田租”、“口賦”的名稱。所以漢朝的董仲舒在追述商鞅之製時,已是“田租、口賦”並提。

    秦的田租之製,就是以田畝為依據的土地稅。秦代的土地製度,雖然經過商鞅變法,使封建地主土地私有製加以了法典化。但是,當時的國有土地仍然占著相當大的比重。

    對此,秦代采取了3種具體做法:一是酌量農民一年收獲糧粟的多少來確定田租的租額;二是以“百畝”作為征收田租的一個計算標準。也就是說,政府在征收田租時,是以一戶有田百畝進行計征的;三是以一戶有田百畝的假設,按每戶征收。

    後一種做法其實就是“戶賦”。因為它雖然是基於“地”,但又與“戶”有關。田畝是約數,人戶是實數。那些有田百畝的人,固然要按畝納租。而不夠百畝田的農戶,同樣要交頃田之租。

    因為在這以前,政府控製的人口越來越少,而政府的財政支出越來越大,不得不對其控製的有限人口加重賦稅。

    當時的田租稅率和征收辦法,據《漢書·食貨誌上》上說,是“收泰半之賦”。“泰半”的意思就是三分取其二。“賦”的意思當是指田租而非口賦,因為隻有田租的征收才有按田畝產量計算出來的“泰半”的比例,其他租稅是無所謂“泰半”的。

    與田租並行的還有芻

    稾稅。芻稾一般指喂養牲畜的草飼料,芻為牧草,稾為禾稈,均為供馬、牛飼料之用。芻稾之征,不始秦漢,先秦之時已有。芻稾稅是基於人戶和田畝征收的。秦代已經開始征收芻稾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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