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秋時期的各國賦稅製度改革,具有十分重大的意義:

    一方麵,隨著春秋時期經濟關係的新變化,促使了奴隸製的逐漸走向解體,這就為封建製度的相繼出現奠定了物質基礎,保護了新興地主階級的合法權益。

    另一方麵,改革成果標誌著一種新的賦稅製度正在形成。

    春秋時期,各諸侯國的社會經濟顯著發展,荒地大量開墾,私田數量不斷地增加,收獲量也快速增漲,井田製開始崩潰。

    井田製是奴隸社會國家財政收入的重要計算單位,井田製的廢弛,標誌著奴隸製開始瓦解。隨著諸侯、卿大夫勢力開始擴張,齊國、晉國、魯國等國對國家財政提出了新的要求,分別對賦稅製度進行改革,形成了春秋時期的稅製改革浪潮。

    春秋時期的賦稅製度改革,首先在齊國進行。齊國是東方的一個大國。公元前685年,齊桓公即位,任用管仲改革內政。其中,屬於田製、田賦方麵的改革是實行“相地而衰征”。即根據土地好壞或遠近分成若幹等級,按等級征收田賦。

    “相地而衰征”的意思是:按勞動力平均分配全部耕地,包括公田;在此基礎上,實行按產量分成的實物地租製。總之,每畝土地的租額,按土地的好壞和產量的高低而有輕重的差別,就是“相地而衰征”的含義。

    平均分配全部耕地就是把地分配給農戶耕種,變集體勞作為分散的一家一戶的個體獨立經營。分地以耕,農民深知產量的多少,直接關係到自己收入的多寡、家庭生活的好壞,故能由不情願的被動勞動變為自覺勞動,大大激發了生產者的積極性、創造性和責任心。

    按產量定地租,就是按土地質量測定糧食產量,把一部分收獲物交給政府,其餘部分留給生產者自己。據《孫子兵法》佚文《吳問》所記載的什伍租率,大概反映了齊國政府與農民“分貨”的比例。也就是說,齊國農民所上繳的部分與所留部分都應各占一半。

    管仲的做法是:按土地的肥瘠、水利的豐枯等條件給土地分等,從而確定租稅額。比如,高旱地和低濕地的租稅額要減去幾成。

    通常情況下的“常征”,就是按照標準土地的產量,按照對半分成的比例來計算租稅額。但對於次等土地的租稅額,就按標準土地的標準產量對半分成後,再從政府所得的一半中減去幾成。這樣征收租稅,不論是豐年還是歉年,農民都會為多獲的收入而自覺勞動。

    “相地而衰征”以實物稅代替了勞役稅。勞役稅是勞動者集體以無償勞動的形式繳納,農民沒有生產積極性,更談不上發揮創造性了。而由實物稅取代勞役稅,情形就不大一樣了。

    實物稅是一家一戶分別繳納的,而且稅額在一定時期內相對比較穩定,多產多得,耕作者為增加產量就會起早貪黑,盡力耕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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