齊國通過“相地而衰征”,使實際計繳的稅款占相對應的應稅銷售收入的比例大體均等,從而調動了生產積極性,也有利於緩和階級矛盾。

    同齊國改革財政的同時,晉國也進行了改革。

    公元前645年秦晉之間發生戰爭,晉惠公被俘。晉國在大臣的主持下“作爰田”,即把休耕地賣給大家,以獲得民眾的歡心,爭取有更多的人服軍役。這種辦法,開創了以後按軍功給田宅的先例。

    公元前594年,魯國正式推翻過去按井田征收賦稅的舊製度,改行“初稅畝”。即不分義田、私田,凡占有土地者均必須按畝交納土地稅。井田之外的私田,從此也開始納稅,稅率都為產量的百分之十。與此同時,在認可了土地私有的前提下,憑借國家政治權力向土地所有者征收的稅賦。

    魯國“初稅畝”改革,是夏商西周三代以來第一次承認私田的合法性,是一個很大的變化。“初稅畝”的實行承認了土地的私有。也就是說,初稅畝更接近於現代的稅收。所以大多數研究者傾向於把魯國的初稅畝作為我國農業稅征收的起點。

    公元前590年,魯國對軍賦的征收也做了相應的改革,實行“作丘甲”。即即一丘之田要出過去一甸之田的軍賦,丘中之人各按所耕田數分攤。

    公元前483年,魯國季康子又實行“用田賦”,軍賦全部按土地征發。

    公元前538年,鄭國實行“作丘賦”,即按田畝征發軍賦,一丘出馬一匹、牛3頭。

    公元前548年,楚國令尹子木對田製和軍賦進行了整頓。根據收入的多少征集軍賦,從而打破了奴隸社會舊軍賦的限製。

    公元前408年,秦國實行相當於魯國“初稅畝”性質的“初租禾”,就是在法律上承認了土地占有者對所占土地擁有所有權,使大批占有私墾田地的地主和自耕農成為土地的合法主人。

    春秋時期,在各個國進行賦稅製度改革的同時,也對交易方式進行了改革,對部分商品實行專賣。

    在當時,隨著農業的發展,手工業生產得到進一步擴大,也促進了商業的繁榮。據記載,鄭國商人的足跡,南至楚,北至晉,東至齊,即是說,活動的範圍包括黃河、長江流域;越國有大夫範蠡棄官經商,成為巨富,號稱“陶朱公”。這時,商人的財力,能和諸侯分庭抗禮。

    各國為了穩固統治,有必要限製貴族特權,平衡負擔,減輕稅負,主要目的還在於集中財力,富國強兵,以成霸業。所以在對田製、田賦征收進行改革的同時,一些重要物資的生產和經營也由政府控製起來。

    春秋時期的專賣政策,以齊國管仲施行得最早,最徹底,也最有效。對於鹽鐵實行專賣,管仲認為,食鹽是日用必需品,一家3口人,一月需鹽10升左右;經過粗略估算,萬乘之國吃鹽的人達千萬,如果每升加兩錢,一月可得6000萬錢,這比征人口稅多一倍,可見把鹽管起來財政收益是十分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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