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稅畝田

    在我國曆史上的上古時期夏商西周出現的十一稅和土貢,標誌著奴隸社會賦稅製度雛形的形成。到了春秋時期,齊國的“相地而衰征”,魯國的“初稅畝”和“作丘甲”,使奴隸製生產關係逐漸解體。

    戰國時期的賦稅改革,將前一時期的改革成果推向新階段,奠定了封建製度的物質基礎,體現了稅製改革的探索精神。

    先秦時期的徭役(包括力役和兵役)等,在國家建設和鞏固國防方麵,發揮了極為重要的作用。

    賦稅是實現國家職能的重要工具。夏商西周是我國曆史上3個奴隸製王朝,被稱為“三代”。三代在氏族社會及其變種,也就是井田製的基礎上建立了貢助徹賦稅製度。

    貢助徹賦稅製度的產生,對國家的鞏固和發展意義重大,它加強了國家政權的鞏固,同時維護了宗法統治秩序,促進了奴隸經濟的發展。

    夏代作為我國曆史上第一個奴隸製社會,建立了與其相應的比較完備的賦稅製度。夏代的田賦征收有兩種,一種是按田土的農產品產量征收定額的田賦;一種是根據各地的特產貢納土特產品。

    相傳夏禹在治水之時,即觀察土地,識別土質,把田地按高低、肥瘠情況分為9等,又根據使用的情況規定了賦稅等級。據史籍記載,夏代把全國分為5個區域,在王城之外,每250千米為一區,根據各區距離王城的遠近和運輸負擔,確定繳納物品的精、粗。

    賦稅的比率,一般是收獲量的十分之一。因年成有好壞,夏代的做法是將相鄰幾年的收獲,求出一個平均數,作為貢賦定額。不分災年、豐年,都要繳納規定數量的糧食。所以,夏代的稅收,實際上是一種農業定額稅。

    除了上述的賦外,夏代國家收入的另一個重要來源是土貢,各地諸侯、臣屬向夏王朝貢納的土產、珍寶。

    根據《史記·夏本紀》和《尚書·禹貢》的記載,當時地方諸侯、方國、部落向夏王朝上交的貢物主要是其所在地的特產,諸如絲、銅、象牙、珠玉等。

    這裏麵又分常貢和臨時貢納,後者一般是那些難得的物品或新鮮果品。為了保證稅收的執行和夏王朝有穩定的收入,夏王朝已經發明並使用石、鈞等衡器來征收賦稅。夏代的賦稅說明,我國奴隸製國家建立後,曾經及時采取法律形式確立國家賦稅製度。商朝仍沿襲夏朝的貢製,但商朝有自己的田賦製度,這就是助法。助法是建立在井田製度基礎上的一種田賦製度。

    在商代實行的是井田製度,《孟子》記載:“殷人七十而助”。據朱熹解釋:以630畝的土地,分為9塊,每塊70畝,中為公田,8家共耕;外為私田,8家各授一區。納稅的形式,是使8家之力助耕公田,以公田所獲交公。私田不再納稅。

    這種田賦的性質,實是上一種借民力助耕的勞役地租。這種以租代稅的形式實際上是對勞動力的直接征發。助法的稅率,《孟子》說是十一稅率,朱熹推算是九一稅率。因為每家負擔的是八分之一,即12.5%,比十一稅率要高。此外,商朝也有土貢製度。政治家伊尹受商王之命所做的《四方獻令》中規定:受封諸侯要定期或不定期向商王朝貢納當地的土特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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