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朝基本上是沿襲了夏商的賦稅製度。西周仍實行井田製,在此基礎上推行“徹法”。據《漢書·食貨誌》記載:一井之內的所有人家,通力協作耕種,均分收獲物,以其中百畝的收獲物作為田賦上繳給政府,稅率約為十一而稅,這就是徹法。

    徹法同助法一樣,也建立在井田製的基礎上。但徹法的征收同助法有所不同。首先,授地畝數不同;其次,夏代是定額稅,周代則采取比例稅形式;最後,它能多收多得,有利於調動勞動者的積極性。可見,徹法比貢法要進步得多。

    周朝的貢法,是各國諸侯和平民,定期向周天子獻納物品的製度。貢納是各諸侯應盡的義務。

    西周的周公旦把封國按照“公侯伯子男”5個爵位來區分高低。

    西周的貢法要求:屬地為

    250千米的公需要貢二分之一;屬地分別為200千米和150千米的侯和伯需要貢三分之一;屬地分別為100千米和50千米的子和男需要貢四分之一。

    貢法同時規定,貢品都是實物。上繳的貢物必須按時繳納,否則就會受到懲罰。

    除了上述田賦和貢納製度外,周王朝還出現了關市稅。這一稅製的出現是有一定曆史背景的。

    我國古代手工業發展得早,當時的手工業和商業都屬官辦,故不征稅。去市場上交換的物品,在關卡上隻檢查是否有違禁事例,而不征稅;在市場上也隻對市肆收點管理費。

    至西周後期,由於農業的剩餘生產物和手工業產品的交換活動日益增多,在官營手工業和官營商業之外,出現了以家庭副業形式的私營個體手工業和商業,商人活動的範圍已不是幾十千米、上百千米的小範圍,而是來往於各諸侯國乃至海外。

    針對這種情況,國家一方麵出於保護農業勞動力的需要,對從商之人加以抑製;另一方麵,也是為了滿足日益增加的財政需求,因此,需要對參加商品交換的物品征稅。

    西周的關市稅指的是關稅和市稅。古代的關,主要指陸路關卡,或設於道路要隘之處,或設於國境交界之處;其作用是維持治安和收稅,即有雙重作用。

    市稅是指對開設的商鋪等進行征收,實際上是費的性質。據史載,有質布、罰布、廛布等名目。布就是當時的貨幣。質布是買賣牛馬兵器等,政府給予貿易契券,並收取稅金和契紙的成本費。罰布是對犯市令者的罰款。廛布是對商人儲存貨物的店鋪所收的費。

    西周關市方麵的賦稅用“布”即貨幣來交納,意味著西周時貨幣經濟已開始發達起來。周朝還有一項山澤稅,即對山林、園池水澤所產所征的稅。包括山林所出的獸皮、齒、羽翮,池澤所出的魚、鹽等物所收取的實物。夏商西周三代有一種寓懲於征的措施,即罰課。罰課規定,凡不勤勞生產,或不完成生產任務的,都要受到加稅或服徭役的處罰。對於住宅地旁不種桑麻者,閑居而不參加生產者,都要交納數額不等的錢款或者服徭役。 本章已閱讀完畢(請點擊下一章繼續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