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選拔範圍:以理工類專業學生為主,兼顧文史類等其他專業的學生;以設有後備軍官選拔培訓工作辦公室(以下簡稱選培辦)的高校為主,根據需要也可從其他簽約高校中選拔。

    (2)選拔對象:參加全國高校招生統一考試被錄取,或符合保送條件被保送入學的在校本科生、研究生。本科生從二年級開始選拔,研究生從一年級選拔。在高校享受其他義務性獎學金的學生不參加選拔。同等條件下,學生黨員、學生幹部、三好學生、特長生、碩士和博士研究生,以及畢業後誌願到邊遠艱苦地區工作的學生優先選拔。

    (3)選拔程序:按照學生個人申請報名、院(係)推薦、高校和選培辦考核篩選、大軍區級單位政治部幹部部門審批的程序進行。選拔考核工作一般在一年級第二學期集中進行。由學生個人申請,院(係)對報名學生進行初審,對其德才表現作出鑒定,提出推薦意見。選培辦會同高校有關職能部門,對選拔對象逐個進行考核。

    118.研究生班的學員分配到單位工作後申請碩士學位,其費用如何報銷?

    根據教育部《關於研究生班的學員畢業後申請碩士學位有關費用報銷問題的答複》規定:“研究生班的學員分配到單位工作後申請碩士學位,其按規定繳納的論文答辯費、往返旅費等有關費用原則上由本人負擔。如本人經濟確實困難,所在單位可根據本人的申請,從本單位職工福利費或工會經費中酌情補助一部分。”

    119.職教師資班的學生享受不到師範生待遇,怎麽辦?

    教育部、財政部《關於職教師資班學生享受師範生待遇的通知》規定:為貫徹國務院關於大力發展職業技術教育的方針,解決職教師資來源問題,近年來,國務院有關部委部分直屬高等院校及地方高等院校先後開辦了職教師資班,從重點中等專業學校、職業高中優秀應屆畢業生或普通高中畢業生中招生,學生畢業後到職業技術學校任教,並實行任教服務期製度。這類師資班的學生,屬於職業技術教育師範生。《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及《國家教育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若幹問題的實施意見》(教人[1995]81號)規定:“國家對師範生免收學費,並實行專業獎學金製度。”因此,職教師資班的學生享受師範生待遇,免收學費,並實行專業獎學金製度。中央部委所屬院校經費來源由主管部門自行解決,地方院校經費來源由地方財政部門解決,以鼓勵中等職業技術學校優秀畢業生投身職教事業,切實保障我國職教師資部隊有穩定的來源。

    根據上述規定,職教師資班的學生有權享受師範生待遇。如學校不給予其相應待遇,該學生可向學校的主管部門反映,要求予以解決。

    120.遺失學曆證書,怎麽辦?

    《普通高等教育學曆證書管理暫行規定》第二十條規定:“學曆證書遺失後,可由本人向原發證機構申請。原發證機構審查後依其畢業(結業、肄業)的情況出具相應的學曆證明。”

    121.父母是否可以拒絕負擔子女的高等教育費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修正案)第二十一條規定:“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給付撫養費的權利。”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幹問題的解釋》對“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做出如下界定: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指尚在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學曆教育,或者喪失或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等非主觀原因而無法維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根據上述規定,父母有義務支付未成年子女和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學曆教育的子女的教育費用。但如果子女已經成年,則父母並沒有支付其高等教育費用的法律義務。

    122.師範畢業生不願意到學校任教,怎麽辦?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第十五條第一款規定:“各級師範學校畢業生,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從事教育教學工作。”國家計委、教育部《關於對普通高校畢業生收費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中規定:“享受師範、農林、民族、體育、航海等國家專業獎學金及享受艱苦行業、地區或特殊崗位定向獎學金的畢業生,因不服從學校派遣自謀職業,應補繳在校學習期間普通專業的學費並返還定向獎學金、專業獎學金。”

    師範畢業生在學習期間享受了國家的特殊資助,因此畢業後有義務按規定到學校去從事教育教學工作。如果不願到學校從事教育教學工作,則應補繳學費,並退還其上學期間享受的獎學金。

    123.高等學校可向學生收取哪些費用?

    《高等學校收費管理辦法》第三條規定:“高等教育屬於非義務教育階段,學校依據國家有關規定,向學生收取學費。”第七條規定:“農林、師範、體育、航海、民族專業等享受國家專業獎學金的高校學生免繳學費。”第十三條規定:“學校為學生提供的住宿收費,應嚴格加以控製。住宿收費標準必須嚴格按照實際成本確定,不得以贏利為目的。”第十四條規定:“高等學校除收取學費和住宿費以外,未經財政部、國家計委、國家教委聯合批準或省級人民政府批準,不得再向學生收取任何費用。”

    根據上述規定,高等學校隻能按有關部門批準的標準向學生收取學費與住宿費,其中部分特殊專業的學生還免收學費。如果高等學校不按有關部門批準的項目與標準收費,學生可以向其主管部門或當地教育、財政和物價部門反映,要求其對此予以處理。

    124.成人高校、高等函授教育可向學生收取哪些費用?

    《高等學校收費管理暫行辦法》第十七條規定:“成人高校、高校函授教育等非全日製普通高等教育學費收費項目及標準,參照本辦法執行。”根據該辦法第三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的規定(詳細內容可參閱上題),成人高校、高等函授教育可按有關部門批準的標準向學生收取學費及住宿費。未經財政部、國家計委、國家教委聯合批準或省級人民政府批準,不得再向學生收取任何費用。

    125.高等學校是否可以提高在校生學費的收費標準?

    《高等學校收費管理暫行辦法》第十條規定:“學費按學年或學期收取,不得跨學年預收。學費收取實行‘老生老辦法,新生新辦法’。”

    根據上述規定,高等學校應按學生入學時確定的學費標準按學年或學期收取學費,不得隨意提高在校生學費的收費標準。否則,學生可以向其主管部門或當地教育、財政和物價部門反映,要求其對此予以處理。

    126.享受國防獎學金的學生應具備哪些基本條件?

    依據《國務院、中央軍委關於建立依托普通高等教育培養軍隊幹部製度的決定》製定的《國防生國防獎學金發放和管理辦法(試行)》規定:國防獎學金由學費、雜費和生活補助費等三部分構成。國防獎學金標準為每人每年5000元,其中學費、雜費共3000元,生活補助費2000元。以後,國防獎學金的標準還將隨高校學費、雜費的不同和市場物價的變化做適當調整。

    享受國防獎學金的學生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1)擁護黨的基本路線,忠於祖國,熱愛軍隊,誌願從事國防事業,符合《關於征集公民服現役的政治條件規定》。

    (2)道德品質優良,模範執行大學生守則和有關規章製度。

    (3)學習勤奮,完成規定的課程,學習成績良好以上,畢業時獲得相應學位。

    (4)本科生、碩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畢業時年齡分別不超過25、30、35周歲。

    (5)身體健康,符合《中國人民解放軍院校招收學員體格檢查標準》。到基層崗位工作的學生,應具備良好的氣質和強健的體魄;到專業技術崗位工作或高學曆的學生,在不影響工作的前提下,可適當放寬視力標準。

    (6)同等條件下,學生黨員、學生幹部和三好學生應優先選拔。

    (7)享受國防獎學金的學生,不影響其享受所在高校其他非義務性獎學金,但不得同時享受其他義務性獎學金。

    享受國防獎學金的學生,畢業後須按協議到軍隊工作。

    127.有關部門和高等學校能否向普通高校畢業生收取城市增容費、推薦費、跨地區費、出省費、上崗押金等費用?

    國家計委、教育部《關於對普通高校畢業生收費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第二條規定:“高校畢業生是國家按計劃培養的高級專門人才,畢業生有執行國家就業方針、政策和根據需要為國家服務的義務。屬於國家定向培養和委托培訓的畢業生,如因本人原因不到定向、委培單位就業的,應向學校交納相應的培養費。享受師範、農林、民族、體育、航海等國家專業獎學金及享受艱苦行業、地區或特殊崗位定向獎學金的畢業生,因不服從學校派遣自謀職業的,應補繳在校期間普通專業的學費並返還定向獎學金、專業獎學金。除此之外,各地區、各部門和各單位不得對高校畢業生收取其他費用。”第三條規定:“高校不得以畢業生就業為由強製用人單位捐資助學。嚴禁對畢業生進行‘明碼標價’,有償分配。”國家計委、教育部《關於製止向普通高校畢業生亂收費的通知》中規定,向高校畢業生收費的問題,要按照《國務院關於做好1998年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工作的通知》及《國家計委、教育部關於對普通高校畢業生收費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的規定執行,不得以任何理由收取國家已明令取消的收費項目或巧立名目、擴大範圍、提高標準亂收費。

    根據上述規定,有關部門及高等學校向高校畢業生收費,必須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進行。否則普通高校畢業生可以向當地教育部門及物價部門反映,要求處理。如果是有關行政部門向普通高校畢業生亂收費,畢業生還可以以“行政機關違法要求履行義務”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128.高等學校錄取的殘疾學生,畢業後如何就業?

    《教育部、國家計委、勞動人事部、民政部關於做好高等學校招收殘疾青年和畢業分配工作的通知》第三條規定:“高等學校錄取的殘疾考生,畢業後按其所學專業,由國家統一分配工作;統一分配確有困難的,由考生報考時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廳(局)負責安排工作。” 本章已閱讀完畢(請點擊下一章繼續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