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借款學生到期不按時償還貸款的,怎麽辦?

    國家大力推進國家助學貸款工作,同時,要加強國家助學貸款管理,建立風險防範機製。為了解決借款學生到期不按時償還貸款的問題,要利用高等院校畢業生學曆查詢係統,收集國家助學貸款借款學生的有關信息,接受經辦銀行對貸款學生個人情況的查詢。經辦銀行應向教育行政部門提供違約借款學生的有關信息,教育行政部門負責在高等院校畢業生學曆查詢係統上及時輸入經辦銀行提供的信息,逐步建立普通高等院校學生個人信用征詢係統。公安部門要加快換發我國第二代公民身份證工作,並且首先為全國普通高等院校在校學生換發,實現身份證號碼終身惟一化;要根據教育行政部門、經辦銀行提供的違約借款學生名單,協助查找違約借款學生工作和居住地址。

    104.借款學生在校期間被宣告失蹤、死亡或喪失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或勞動能力的,怎麽辦?

    借款學生在校期間被宣告失蹤、死亡或喪失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或勞動能力,申請貸款學校應及時通知銀行停止發放國家助學貸款,經辦銀行按照有關規定認定核實後,按照國家助學貸款呆壞賬損失核銷的規定上報總行,在稅前予以核銷。

    105.哪些學生可申請國家獎學金?

    國家為幫助家庭經濟困難的普通高等學校學生順利完成學業,激勵家庭經濟困難的普通高等學校學生勤奮學習、努力進取,促進學生在德、智、體、美等方麵得到全麵發展,設立國家獎學金。國家獎學金是中央政府對家庭經濟困難、品學兼優的全國普通高等學校全日製在校本專科生提供的無償資助。

    國家獎學金的資助對象為全國普通高等學校的家庭經濟困難、品學兼優的全日製本專科學生,包括當年考入普通高校的全日製本專科生以及在校全日製本專科生。

    106.什麽條件下可以免除助學貸款?

    國家助學貸款對於保證經濟困難的優秀青年得以繼續深造,促進教育事業發展,提高全民族素質和創新能力具有重要意義。

    學校應認真做好貸款畢業學生的思想工作,嚴格履行貸款協議,堅持“有貸必還”的原則;貸款學生凡有還款能力的,畢業時應一次還清貸款。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具備以下法定條件的學生,經學校審核批準,可以全部或部分免還貸款:

    (1)學生在學習期間連年被評為“三好學生”,或受到省級以上領導機關表彰授予“優秀團員”、“優秀學生幹部”等榮譽稱號;

    (2)學生畢業到縣城以下地方的中小學校、農村職業學校等從事教育工作;

    (3)學生畢業到國務院或省級人民政府確定的貧困縣工作;

    (4)內地學校畢業分配到內蒙古、寧夏、新疆、西藏、廣西、青海、雲南及貴州工作的,以及分配到各省民族自治州、縣工作的;內蒙古、寧夏、新疆、西藏、廣西、青海、雲南及貴州境內的普通高等學校貸款畢業生到哪些地方工作可以減免貸款,由以上自治區、省政府根據本地實際情況確定;

    (5)學生畢業到艱苦行業的基層單位(如石油、地質、煤炭、礦業、水利、氣象、國防等行業的基層廠、礦、隊、台、站、基地)工作;

    (6)貸款學生在校期間因病死亡者。

    凡符合本款中(2)、(3)、(4)、(5)條規定並保證到上述地區或單位工作五年以上者,才可免還其貸款。

    107.授予學士學位的條件是什麽?

    《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第四條規定:“高等學校本科畢業生,成績優良,達到下述學術水平者,授予學士學位:(一)較好地掌握本門學科的基本理論、專門知識和基本技能;(二)具有從事科學研究工作或擔負專門技術工作的初步能力。”《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暫行實施辦法》第三條第二款規定:“高等學校本科學生完成教學計劃的各項要求,經審核準予畢業,其課程學習和畢業論文(畢業設計或其他畢業實踐環節)的成績,表明確已較好地掌握本門學科的理論基礎、專門知識和基本技能,並具有從事科學研究工作或擔負專門技術工作的初步能力,授予學士學位。”

    108.授予碩士學位的條件是什麽?

    《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第五條規定:“高等學校和科學研究機構的研究生,或具有研究生畢業同等學力的人員,通過碩士學位的課程考試和論文答辯,成績合格,達到下述學術水平者,授予碩士學位:(一)在本門學科上掌握堅實的理論基礎和係統的專門知識;(二)具有從事科學研究工作或獨立擔負專門技術工作的能力。”

    109.授予博士學位的條件是什麽?

    《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第六條規定:“高等學校和科學研究機構的研究生,或具有研究生畢業同等學力的人員,通過博士學位的課程考試和論文答辯,成績合格,達到下述學術水平者,授予博士學位:(一)在本門學科上掌握堅實寬廣的基礎理論和係統深入的專門知識;(二)具有獨立從事科學研究工作的能力;(三)在科學或專門技術上做出創造性的成果。”

    110.學位論文答辯委員會的工作方式是什麽?

    《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第十條規定:“學位論文答辯委員會負責審查碩士與博士學位論文、組織答辯,就是否授予碩士學位或博士學位作出決議。決議以不記名投票方式,經全體成員三分之二以上通過,報學位評定委員會。”

    111.哪些人可以直接申請博士學位?申請的程序如何?《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第十三條規定:“對於在科學或專門技術上有重要的著作、發明、發現或發展者,經有關專家推薦,學位授予單位同意,可以免除考試,直接參加博士學位論文答辯。對於通過論文答辯者,授予博士學位。”《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暫行實施辦法》第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申請博士學位人員在科學或專門技術上有重要著作、發明、發現或發展的,應當向學位授予單位提交有關的出版著作、發明的鑒定或證明書等材料,經兩位教授或相當職稱的專家推薦,學位授予單位按本暫行辦法第十一條審查同意,可以免除部分或全部課程考試。”

    112.授予名譽博士學位的條件是什麽?

    《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第十四條規定:“對於國內外卓越的學者或著名的社會活動家,經學位授予單位提名,國務院學位委員會批準,可以授予名譽博士學位。”

    113.申請碩士學位的條件是什麽?

    《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暫行實施辦法》第七條規定:“申請碩士學位人員必須通過規定的課程考試,成績合格,方可參加論文答辯;規定考試的課程中,如有一門不及格,可在半年內申請補考一次,補考不及格的,不能參加論文答辯。試行學分製的學位授予單位,應當按上述的課程要求,規定授予碩士學位所應取得的課程學分。申請碩士學位人員必須取得規定的學分後,方可參加論文答辯。”

    114.碩士或博士學位論文答辯不合格還有補救的機會嗎?《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暫行實施辦法》第八條第五款規定:“碩士學位論文答辯不合格的,經論文答辯委員會同意,可在一年內修改論文,重新答辯一次。”第十四條第四款規定:“博士學位論文答辯不合格的,經論文答辯委員會同意,可在兩年內修改論文,重新答辯一次。”

    115.學位評定委員會的職責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暫行實施辦法》第十八條規定:“學位授予單位的學位評定委員會根據國務院批準的授予單位的權限,分別履行以下職責:(一)審查通過接受申請碩士學位和博士學位的人員名單;(二)確定碩士學位的考試科目、門數和博士學位基礎理論課及專業課的考試範圍,審批主考人和論文答辯委員會成員名單;(三)通過學士學位獲得者的名單;(四)作出授予碩士學位的決定;(五)審批申請博士學位人員免除部分或全部課程考試的名單;(六)作出授予博士學位的人員名單;(七)通過授予名譽博士學位的決定;(八)作出撤銷違反規定而授予學位的決定;(九)研究和處理授予學位的爭議和其他事項。”

    116.對高等學校不授予學位的決定不服,怎麽辦?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受教育者享有以下權利……(三)在學業成績和品行上獲得公正評價,完成規定的學業後獲得相應的學業證書、學位證書;(四)對學校給予的處分不服向有關部門提出申訴,對學校、教師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提出申訴或者依法提起訴訟”;《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十一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規規定可以提起訴訟的其他(行政)案件。《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具有國家行政職權的機關和組織及其工作人員的行政行為不服,依法提起訴訟的,屬於人民法院行政訴訟的受案範圍。”《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第八條規定:“學士學位,由國務院授權的高等學校授予;碩士學位、博士學位,由國務院授權的高等學校和科學研究機構授予。”

    根據上述規定,高等學校在授予學位方麵,是一個由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國家行政職權的組織,其作出的是否授予學位的決定屬於具體行政行為。對於該行為不服,學生有權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117.普通高等學校的在校生怎樣才能實現自己的軍官夢?

    教育部高校學生司與總政治部幹部部聯合下發文件,出台了《從普通高等學校在校生中選拔國防生工作暫行辦法》,在高校學生中選拔國防生,被選拔上的國防生,在保證完成大學學業的同時,接受必要的軍政訓練,達到軍官的基本素質要求,畢業後選拔擔任軍隊軍官。

    《辦法》規定:從高校在校生中選拔國防生,堅持全麵衡量、保證質量、公平競爭、擇優遴選的原則,重點選拔培養部隊急需的專業技術人才,適量選拔培養初級軍事指揮人才。具體有以下幾個方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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