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如,1996年8月19日,福建省壽寧縣教育委員會(當時的縣教育局)與楊春秀簽訂了一份《福建省學生與委托單位協議書》。雙方約定:楊春秀向壽寧縣教委或直接向學校交納培養費6000元,修完全部課程畢業後,由委培單位壽寧縣教委負責分配工作,並保證楊春秀專業對口。楊春秀則必須服從工作分配,在見習期和服務期內不得提出工作調動要求。協議雙方還對違約責任等進行了約定。1999年7月,完成學業的楊春秀回到壽寧,找縣教委為其安排工作。縣教委以財政困難、編製受限、國家教育體製改革發生重大變化、師範畢業生分配采用考試方式擇優錄用等為由,拒絕給楊春秀分配工作。無奈之下,畢業一年仍沒得到妥善安置的楊春秀,於2000年11月一紙訴狀把縣教委推上被告席,要求縣教委按照合同履行義務,承擔違約責任,賠償自己全部的經濟損失。在庭審中,壽寧縣教委認為其與楊春秀之間是一種人事任免關係,不屬於行政訴訟的受案範圍。同時,被告還主張,教師隊伍的編製受縣委、縣政府的製約,即使《協議書》是行政合同,縣教委也有終止合同的權利。一審法院認為,被告與原告簽訂的委托代培合同,是被告壽寧縣教委根據有關教育體製改革的決定精神及省、地教委的指令性招生計劃而與原告簽訂的,目的是為履行國家賦予其的行政管理職能,屬行政合同。該合同有國家政策和政府規範性文件為依據,是合法有效的。壽寧縣教委與楊春秀之間沒有建立一種特定的人事上的隸屬關係,雙方的權利義務關係僅是依《協議書》而產生,受其約束,故本案不屬於人事爭議,不能通過人事爭議仲裁程序處理。原告因被告不履行義務而無法就業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十條“認為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規定,屬行政案件的受案範圍。楊春秀已全麵履行了《協議書》約定的義務,被告作為代表國家行使行政管理權的機關,應依法行政以取信於民,維護行政機關的社會公信力,被告拒絕履行協議是違法的。故判決被告壽寧縣教委履行雙方簽訂的委培合同。一審法院判決後,壽寧縣教委不服,上訴至寧德市中級法院。二審法院認為,原審認定事實清楚,判決正確。但原審判決未指定上訴人的履行期限不符合法律規定,應予以補正。上訴人不作為的履行期限可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三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確定上訴人壽寧縣教育委員會的履行期限為60日。故判決上訴人壽寧縣教委應在判決生效之日起60日內履行其與被上訴人楊春秀簽訂的委培合同。

    96.定向分配生沒有工作,怎麽辦?

    定向分配生與有關單位簽訂的《定向合同書》,屬行政合同。當事人雙方都應當據此行使自己的權利,履行自己的義務。曾經有71名定向招生、定向分配的師範生,畢業兩年卻一直沒有被安排工作,於是他們把定向分配單位――海南省某縣政府和教科局告上了法庭。1997年6月,這71人分別考取了海南省的六所中等師範學校,並與某縣中招辦簽訂了《定向合同書》,合同約定考生屬定向招生、定向分配。2000年7月,這71人從學校畢業後,根據海南省教育廳“瓊教中招(1997)6號”文,他們到該縣教育與科學技術局報到,但該縣教科局沒有對他們的就業給予安置。此後,這71人多次向該縣教科局提出分配工作的要求,兩年過去了,該縣教科局以機構超編和財政困難為由,一直不給解決,也不給答複。於是,他們向海南中院提起訴訟。海南省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認為這71人與該縣中招辦簽訂的《定向合同書》屬合法有效的行政合同,該縣政府、教科局既不依照有關規定給予解決,也不給予答複,屬不履行法定職責的行為。要求該縣政府、教科局對這71人的就業安置作出書麵答複。

    97.本科結業生可以報考研究生嗎?

    高等學校結業生,是指具有學籍的學生學完教學計劃規定的全部課程,但其中有一至兩門課程(包括畢業論文、畢業設計)不及格者。結業生由學校發給結業證書,結業後可按學校的規定補考,補考合格由學校換發畢業證書。根據教育部的有關規定,本科結業生具有報考研究生資格,也可以報考專科起點的本科修讀第二學曆。

    98.沒有大學本科畢業學曆以及沒有碩士畢業學曆者能否報考碩士研究生或博士研究生?

    根據國家的有關規定,報考碩士研究生或博士研究生應當具備以下幾項條件:

    (1)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願意為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服務,品德良好,遵紀守法;獲得國家承認的大專畢業學曆後經兩年或兩年以上(從大專畢業到錄取為碩士生當年的9月1日),達到與大學本科畢業生同等學曆,並符合招生單位根據本單位的培養目標對考生提出的具體業務要求的人員可以報考碩士生;國家承認學曆的成人高校應屆本科畢業生可以以同等學力者身份報考碩士生;招生單位對以同等學力資格報考碩士生的考生進行複試時,要對其進行本科主幹課程和實驗技能的考查,其中筆試科目不少於兩門。

    (2)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願意為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服務,品德良好,遵紀守法;獲得學士學位後六年或六年以上(從獲得學士學位到博士生入學之日),達到與碩士畢業生同等學力,並符合招生單位根據本單位的培養目標對考生提出的具體業務要求的人員可以報考博士生。

    99.未經電子注冊的學曆證書,其效力如何?

    為適應高等教育改革的需要,有利於高等教育健康發展,保證高等教育質量,維護國家學曆製度和學曆證書的嚴肅性,維護高等學校畢業生的合法權益,教育部規定,實施高等學曆教育的高等學校或其他教育機構(經批準承擔培養研究生任務的科學研究機構)按國家招生規定錄取的學生,參加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和高等教育學曆文憑考試的學生,所取得的學曆證書須予以電子注冊。即運用現代信息技術,實行計算機網絡管理。注冊學曆證書分畢業證書、結業證書兩種。畢(結)業證書電子注冊製度於2001年開始建立並實施。從該年起頒發的畢(結)業證書未經注冊的,國家不予承認。教育部授權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行政部門實施學曆證書注冊工作。教育部對經注冊的證書進行審核、備案;經審核、備案後的學曆證書國家方予以承認和保護。

    100.大學生懷孕可以被開除嗎?

    大學生是一個情感豐富的群體,大學生戀愛是合理的,我們尊重學生的選擇,但在價值取向上要反對大學生同居。在校大學生中同居的現象小而言之,危害身體,影響學校風氣;大而言之,可能觸犯刑律,危及整個社會。學校從校規、校紀的角度加強對學生的教育和管理,是很有必要的。在校大學生理應帶頭守法,為倡導良好的社會公德做出表率。大學生未婚同居,不僅是對個人發展的不負責,也是對社會的不負責。

    根據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學校可酌情給予學生以勒令退學或開除學籍處分的情形有:

    (1)有反對四項基本原則的反動言論和行為者;組織和煽動鬧事、擾亂社會秩序、破壞安定團結、侮辱和誹謗他人而堅持不改者;

    (2)觸犯國家刑律,構成刑事犯罪者;

    (3)破壞公共財產,偷竊國家、集體、私人財物造成嚴重損失和危害者;

    (4)有偷竊行為而又屢教不改者;酗酒、賭博、打架鬥毆,情節嚴重者;品行極為惡劣,道德敗壞者;

    (5)違反學校紀律,情節嚴重者;

    (6)一學期曠課超過五十學時(曠課一天,按實際授課時間計)者。

    大學生在校懷孕,涉及上述規定之(5),如果該校的紀律規定了懷孕者開除,則可按照該規定執行。上述學生,經教育後認識錯誤較好,並有真誠悔改或立功表現者,可酌情減為留校察看的處分。

    101.申請國家助學貸款的學生應當具備什麽條件?

    為推動科教興國戰略實施,支持教育事業發展,國家大力推進國家助學貸款工作。國家助學貸款的目的是幫助學校中經濟確實困難的學生支付在校期間的學費和基本生活費,以完成學業。

    為確保經濟困難學生能夠及時得到國家助學貸款,由省級教育行政部門確定本轄區內申請國家助學貸款的普通高等院校。申請貸款學校限於全日製本專科生(含高職生)、研究生和第二學位學生所在的普通高等院校。國家助學貸款範圍限於申請貸款學校經濟困難的全日製本專科生(含高職生)、研究生和第二學位學生的學費、住宿費和生活費。另外,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要創造條件,全麵啟動對地方所屬普通高等學校開辦的由各級財政貼息的國家助學貸款工作,安排貼息資金,指定有關銀行(不僅限於國有獨資商業銀行)負責辦理此項助學貸款業務。貼息的比例和總額,由地方財政決定。由各級財政貼息的國家助學貸款的貸款對象,由全日製本專科學生擴大至研究生;貸款學生本科畢業後繼續攻讀研究生及第二學士學位的,在讀期間貸款期限相應延長,貸款本息在研究生及第二學士學位畢業後四年內還清。

    申請貸款的學生應具備以下條件:

    (1)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未成年人須由其法定監護人書麵同意);

    (2)遵紀守法,無違法違紀行為;

    (3)學習成績較好;

    (4)在校期間所能獲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完成學業所需基本費用(包括學費、基本生活費);

    (5)誠實守信;

    (6)符合國家助學貸款管理規定的其他條件。

    102.普通高校學生畢業時無力償還貸款,怎麽辦?

    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對普通高等學校本專科學生實行獎學金和貸款製度。學校要認真做好貸款畢業學生的思想工作,嚴格履行貸款協議,堅持“有貸必還”的原則。貸款學生凡有還款能力的,畢業時應一次還清貸款。如確有特殊困難在畢業時不能按照以前協議還清貸款時,可同學校商議,重新簽訂畢業後還款協議。還款協議除學生本人簽字外,還應有學生家長(或經濟擔保人)簽字,以共同承擔還款責任。協議書一式四份,即學校、學生、學生家長(或經濟擔保人)和學生畢業後的工作單位各一份。學生還可向用人單位提出申請,由用人單位將貸款一次墊還學校。如學生畢業時一次還清全部貸款,學校可按其貸款額的10%減還貸款,對未履行貸款還款協議拖延還款期限的學生,學校除追回其應還貸款外,還應加收滯納金。滯納金按應還貸款額年5%計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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