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9.自費出國留學人員,要償還高等教育培養費嗎?

    申請自費出國留學的高等學校在校生及具有大專以上學曆但尚未完成服務期年限的各類人員,將不用再交“高等教育培養費”。教育部於2003年2月1日就簡化大專以上學曆人員自費出國留學審批手續發出通知,通知要求,不再對上述人員進行“自費出國留學資格審核”工作,不再要求上述人員向各地出入境管理機關提交《自費出國留學資格審核證明信》。我國從1990年開始,實行“對具有大專以上學曆的自費出國留學人員,進行資格審核並收取高等教育培養費”製度。國務院於2002年11月1日頒布了《關於取消第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根據《決定》中被取消的行政審批項目第77項,為進一步落實國家關於“支持留學、鼓勵回國、來去自由”的出國留學工作方針,教育部決定簡化對大專以上學曆人員自費出國留學的審批手續。《通知》指出,各地及各高校應將自2002年11月1日以來收取的“自費留學高等教育培養費”退還當事人或其委托的合法代理人。涉及2002年11月1日前後的相關事宜,應按照各自的政策界限分別掌握,各地和各高校要嚴格按照有關政策規定,做好全部善後事宜和檔案保存等工作。

    130.出國自費留學生,在國內結婚,如何辦理?

    根據《民政部、教育部、外交部關於出國留學生辦理婚姻登記的暫行規定》:出國自費留學生要求在國內辦理婚姻登記的,應持本人護照和我國駐外使、領館出具的國外期間婚姻狀況證明,公費留學生可持有教育部出國人員集訓部出具的出國留學生婚姻狀況證明,到國內一方戶口所在地或本人原戶口所在地的城市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辦理結婚登記。

    當事人雙方均為出國留學生要求在國外登記結婚的,如其出生年月、婚姻狀況有檔案可資證明,可以到我國駐外使、領館辦理結婚登記;無檔案可資證明則須先取得國內原戶口所在地的城市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出具的出生年月和婚姻狀況證明(從工作單位出國留學的,也可由原工作單位出具)。如駐在國不承認我國使、領館辦理的婚姻登記,也可以在當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當事人雙方要求在國內辦理婚姻登記的,按上麵規定辦理。

    131.外國留學生在校學習期間想結婚的怎麽辦?

    外國留學生在我國留學期間常常會同我國公民產生感情,進而有結婚的打算,但外國在婚姻製度方麵同我國有不同的規定,則針對這類問題該如何處理呢?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和外國人結婚適用婚姻締結地的法律。據此外國留學生要在中國境內結婚,那麽應根據國務院頒布的《外國留學生管理辦法》中的有關規定:外國留學生中的中專、大專和本科學生在校學習期間一般不得結婚。其他學生(進修生、研究生等)要求與中國公民結婚而又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及有關規定,且持有所在院校證明的,可予以辦理結婚登記。

    132.中國留學生在留學期間如何在法院進行離婚訴訟?

    隨著中國留學生的增多,中國留學生因離婚而產生的訴訟也不斷出現,針對這個問題,我國法律作出了如下規定:在國外留學的夫妻,回國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的,人民法院適用中國法律處理。在這種離婚訴訟中,一方對在國外的財產主張權利的,應負舉證責任,即對其主張有責任向人民法院提供有關證據。人民法院需要查證時,兩國之間有司法協助協議的,人民法院可按協議的規定,委托外國法院代為查證。父母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親或母親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子女由誰撫養,可由父母協商。協商不成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子女的權益和父母的具體情況,判決由一方撫養。

    133.在國外,我國留學生夫妻雙方要求離婚的,怎麽辦?

    根據我國法律的有關規定,如果夫妻雙方對離婚及財產分割、子女撫養等問題沒有任何爭議,可以回國向原結婚登記機關申請辦理離婚手續;如果對以上問題存有爭議,則需回國向原結婚登記地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夫妻雙方如因特殊情況不能回國,可辦理授權委托書,委托國內親友或律師作為代理人代為辦理,並向國內原結婚登記機關或結婚登記地人民法院提交書麵意見,由該登記機關辦理或由人民法院進行審理。委托書和意見書須經當地公證機關公證、我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亦可由我國駐該國使領館直接公證。

    134.公派出國留學生的工資、工齡如何計算?

    公派出國留學人員的工資、工齡和有關經費的管理,國家已作出相關規定:出國進修人員和訪問學者,在批準出國留學的期限內,國內工資由原單位照發,國內計算工齡。公派出國攻讀博士學位的研究生獲得博士學位後,在批準的攻讀博士學位期限內,國內計算工齡。公派出國攻讀學位的在職人員,在學習期限內的國內工資待遇按國內對同類人員的有關規定辦理;國家公派出國留學人員的出國置裝費、出國旅費、在國外學習期間的學習和生活費、研究生和大學生中途回國休假的往返國際旅費等,按國家的統一規定辦理;單位公派出國留學人員的出國置裝費、出國旅費、在國外學習期間的學習和生活費、研究生和大學生中途回國休假的往返旅費等,按派出部門、地方、單位參照國家統一規定結合選派單位具體情況製定的有關規定辦理;留學期滿後,需要延期者,應提前提出申請,報原派出單位審批。凡是由原單位發放工資的,其在批準的國外延長學習期間的國內工資照發。

    135.公派出國留學生,可享受哪些待遇?

    為了更好地貫徹執行我國的對外方針和派遣出國留學人員的政策,本著既要保證留學人員出國學習和生活的基本需要,又要力求節省國家財政開支的原則,按國家計劃由國家教育委員會統一派出並由中央財政撥款開支的出國留學人員享有如下待遇:

    (1)人員衣物補助費(包括購買服裝、衣箱、生活用品、小紀念品等費用)。進修人員由所在工作單位,研究生、大學生由國家教育委員會發給本人包幹使用。學習期滿和中途回國者,衣物歸本人。已領衣物補助費,但又決定不出國者,應退還全部衣物補助費;如已製裝,應將衣物全部交回,也可按原價處理給本人。中途回國休假的,不再補發衣物補助費。

    (2)享受國家公費的年限和國外的生活待遇。①留學人員享受國家公費的年限。進修人員(含訪問學者)為一年;研究生為二至三年;大學生為三至四年。駐外使領館可根據所在國的不同學校、專業和取得國外獎學金、資助費的難易程度,適當掌握延長或縮短國家對研究生和大學生享受國家公費的期限。②國外生活包幹項目,包括夥食費、住宿費、交通費、零用費、教材書籍補助費和進修生、研究生的交際費等。其中夥食費參照駐外使領館人員的實物標準確定。對留學人員集中的地區,可允許個別留學人員租賃較寬敞的房屋,用於開展集體活動,國家給予相應的補助。各類留學人員生活包幹費標準,由使領館研究方案,報國家教育委員會批準後,按月或按季將生活費發給本人包幹使用。當地生活用品(含房租)物價指數升降幅度在10%以上的,使領館可提出調整方案,報經國家教育委員會批準後,方能實行。國外生活包幹費,一律按留學人員抵、離駐外使領館之日計發,不足全月的按日計算。③國外生活非包幹項目,包括學雜費、回國及休假旅費、醫療費和經批準參加學術會議及因公到使領館車費等。其中,醫療費可以根據所在國情況及國內公費醫療規定的報銷範圍實報實銷,或由使領館組織合作醫療或參加醫療保險。留學人員到學習地區確需購買被褥裝備和炊事生活用品的,其費用由使領館根據所在國情況,在50美元內掌握開支,也可以折算為所在國貨幣,一次發給本人掌握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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