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道德權利與道德義務一同存在我們說履行道德義務不以獲得道德權利為目的前提,決不意味著道德義務是脫離道德權利孤立存在的義務。無權利的義務與無義務的權利一樣,都是不可能存在的。道德義務的內在目的性,道德行為的非功利動機性,不應當在理論論證上成為無視甚至否認道德權利的理由。道德權利在道德行為中永遠不應當成為主體主觀的動機目的,但作為一種客觀、受動的權利,則永遠和道德義務一同存在。

    道德權利不是道德義務的簡單對應物,但從結果看,道德主體在履行了一定的道德義務後,客觀上理應得到相應的權利回報。尊重他人的人,應當受人尊重;為社會做出貢獻的人,社會應該使他有所獲得。這是道德權利和道德義務特殊關係的本質要求,也是體現在道德領域中的一種社會公正、平等。履行義務就應得到公正客觀的回報,行善就應得福,這應當成為一條客觀普遍的道德法則。

    道德權利存在的基礎,在於互為義務的施受關係中。道德義務是普遍的,不是隻對於某個人或某部分人設立的。義務的內容可以有所不同,但在形式上道德義務是對道德關係中所有的道德主體提出的。這就意味著,在個人對社會承擔義務的同時,社會對個人也承擔義務。在真正公平合理的社會中,個人對社會的義務同社會對個人的義務是相輔相成的。把前者的義務同後者的義務割裂開來的觀點,輕視個人道德權利的給予,隻強調個人對社會的奉獻和義務,較少強調或不強調社會對個人的義務,在理論上有缺陷,在實踐中必然使道德義務的履行陷於不良的循環機製中。

    道德義務的普遍性,還意味著在個體道德關係中,一個人對另一個人也負有道德義務,而另一個人必然亦必須對這個人負有道德義務。如夫妻雙方、子女與父母之間等等。道德義務的普遍性構成了道德義務互相的授受關係,構成了道德權利客觀受動的基礎。一定個體對社會、他人的義務奉獻,在客觀意義上就成了社會、他人的道德權利的獲得;而反過來看,社會、他人對一定個體的義務,也就構成了後者的客觀的道德權利獲得。

    道德權利並不是道德主體在履行道德義務時要主動索取的,一個人自願地奉獻社會,服務他人,也許他並不求得到對等的回報,但承受義務奉獻的一方有義務同等地回報奉獻義務的一方。“滴水之恩,必湧泉相報”是人類社會千百年來道德實踐中總結出來的積極的勸誡。這也是道德公正或者說是社會公正的必然要求。

    (三)道德奉獻是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相適應的一種崇高精神道德奉獻,一般是指個人為維護社會整體利益或他人利益,自覺地舍棄、犧牲個人利益的高尚品質和崇高境界。奉獻是自我犧牲精神的基本特征。在調解個人與個人、個人與社會之間的利益關係中,道德奉獻的突出特點是要求個人做出必要的節製和犧牲,也就是說,道德是以個人或多或少的自我犧牲為前提的。從這個意義上說,沒有自我犧牲(道德奉獻)精神,就沒有道德可言。具體說,我們的事業是要解放全人類,建設共產主義社會,這是無產階級的集體利益,也是人民的最高利益。因此,個人利益必須服從集體利益。在個人利益和集體利益不一致時,能夠為了集體的利益,毫不猶豫地犧牲個人的利益,甚至犧牲自己的生命。關鍵時刻舍己為人、舍生取義是一種自我犧牲(道德奉獻)精神;日常生活中助人為樂、扶貧濟困,職業生活中的“精益求精”、任勞任怨,公共生活中的謙讓寬容,等等,也都是自我犧牲(道德奉獻)精神的表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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