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德義務的特殊性道德義務與其他社會義務一樣,必須和一定的權利結合在一起。權利和義務作為一對範疇,其相輔相成的關係,在道德領域並無例外。“沒有無義務的權利,也沒有無權利的義務。”馬克思的這一論斷適用於一切領域,包括道德領域的權利、義務關係。那種認為道德的義務可以不同道德權利相聯係的觀點,在實踐中會影響道德義務的履行。然而,道德權利和義務的關係,的確又不同於其他領域權利、義務的關係。這主要表現在道德義務對於道德權利的自在目的性和主體自律性方麵。

    (一)道德義務從它產生時起就不以獲取某種權利為目的道德義務的價值取決於它相對獨立的目的性。這種特性有別於一般的政治義務、法律義務。政治的特殊性,使政治義務更多地具有手段功能,獲得政治權利則是政治義務的目的。這表明政治權利的地位是先於政治義務的。道德義務相對於政治義務,則更多的是具有目的價值而不是手段的價值。所謂道德目的,是指道德行為過程的重要環節,具體而言是說人們在作行為選擇時所預想達到並力求實現的道德或道義目標和後果。

    人們在選擇行為時,一般都追求著一定的目的,包括追求一定的道德目的。比如,一個人麵臨流氓犯罪活動,為了拯救直接受害人,或為了維護正常社會秩序,而毅然決定采取同流氓分子搏鬥的行動。在這當中,“拯救直接受害者”,“維護正常社會秩序”,就是他行為選擇上的道德目的。道德作為人類內在德行的控製手段,使得人們在履行道德義務時能夠相對超越一己功利的目的。如果一個人履行道德義務是處於某種具體的功利目的,是為了獲取某種具體的利益,則這個人的行為就不具有高尚的道德價值。道德義務不是作為獲得某種權利的手段而存在的,不能以獲取某種特定的權利為目的前提。道德義務的承擔也並不以他人是否對等地承擔此種義務為條件,根據這一特性,即使他人不承擔此種義務,一個人也應當自覺地承擔不能損害他人行為的義務。

    道德義務的特殊性,還表現在他本身具有的自律性。道德要求人們的行為效果至少符合道德義務規範,但在此前提下,要求人們的動機行為必須出於道德責任。所謂道德責任是指人們對自己的行為的善或惡所應當承擔的責任。人們行為善惡的區分,從根本上說來,就在於這種行為的道德選擇,是不是合乎當時個人與社會關係的曆史必然性。根據馬克思主義關於自由和必然相互關係的理論,人們在具有客觀可能性和主觀能力的限度內,是應當對自己行為的善或惡,承擔應負的道德責任的。在道德價值衡量上,屬於道德責任的行為,其價值顯然要高於僅僅合乎道德義務的行為。這就是說,道德並不排斥被動履行義務的價值,但是,它的價值主要建立在主動地自覺地履行義務之上。道德義務的自覺履行之所以有價值,是因為它更多地體現了行為主體的自由選擇和高尚的意識。當道德義務作為社會規範時,它是具有他律性質的,但是,當履行道德義務時,就應當是自律的選擇了。

    道德義務的自律性是道德義務他律性在個體內心信仰中的內化。從道德實踐本性上講,道德義務的自律性較之他律性是更高級更能表達道德本性的屬性。道德義務總是因為人為自己規定義務而獲得獨特的道德性質。某種義務如果隻是外在於人自身的客觀規範,它就不是主體的道德義務。道德他律性隻有內化為主體自律的信念、良心,才能稱其為真正的道德義務。在道德中,義務不是單純由社會從外部規定的,而是為履行義務而對自己實行內在的自覺製約。相對道德義務而言,其他領域的義務更多的是一種外在的缺乏自由選擇的製約。總之,道德義務一旦內化為道德主體的道德責任感就完全擺脫了一般義務所具有的那種消極他律性,而成為主體意識中一種自由的選擇,並從中升華出人的道德覺醒的高尚光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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