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漢簡史

第六章 王莽的興起及其覆亡(4/5)

    諸所有記名在王田收獲的,對於王田皆得賣去,不再拘著法律。犯私賣人口的,且一切不治。

    換一句話,對於井田和奴婢兩件事,法律不再有效了,這等於取消從前的法律。

    除了關於土地和奴婢的法令外,王莽關於經濟上的改革有六件事:

    (一)國營專利事業。武帝時國家已實行鹽、鐵和酒的專賣,其後昭帝時廢了酒的專賣。王莽除恢複酒的專賣,更推廣國家獨占的範圍及於銅冶和名山大澤的開發。

    (二)國營放款事業。人民因需用時,可以向政府借款,其祭祀和喪事借款,不取利息。祭祀十日,喪事三月歸還。人民經營生業,向政府借款,每年納息照純利的十分之一。

    (三)國營平價事業。凡五穀布帛絲綿等日用之物遇滯銷時,由政府照本收買。政府在各地算出這些貨物每季的平均價格,若市價超過平均價時,按該地方平均價出賣。政府並運輸到貨物平均價格較高的地方出賣。

    (四)凡荒棄土地,不耕的田和城郭中的空地皆有稅。

    (五)凡無業的人,每丁每年須繳納布帛一匹,不繳納的由國家供給衣食,強迫勞役。

    (六)所得稅的創始。對一切工商業(包括漁、獵、畜牧、巫、醫、旅店,以至婦女的養蠶、紡織和縫補)取純利十分之一,叫做“貢”。政府收入的“貢”,即作為放款給人民的本錢。但和現代所得稅是不同的,因為沒有累進的差別,和免征的界限。

    以上的製度,除銅冶的專利始建國五年廢去外,山澤的專利在地皇三年廢去,其餘大約收得一部分的成功。例如第三項的平價事業叫做五均司市的,到東漢初年還有存在的痕跡。

    然而王莽雖有善法,自己卻不能善其後。第一,王莽以虛偽起家,結果處處不信人,也不能令人相信,在其中發生出若幹不幸的變故,對於自己兒子也殘害起來,許多功臣也不免叛變起來。第二,王莽太好翻新花樣了。官製方麵,改大司徒為羲和,後改納言,大理為作士,太常為秩宗,大鴻臚為典樂,少府為共工,水衡都尉為予虞,郡太守為大尹或連率,都尉為大尉,縣令縣長為宰等,名號盡變,不能全記。在地方製度方麵,許多郡和縣都改動了漢代之原名。並且依《周官》和《王製》之說仿置卒正、連率、大尹、屬令、屬長、州牧等名稱,分長安城旁為“六鄉”,三輔眾縣為“六尉”,河內、弘農、河東、河南、潁川、南陽一帶為“六隊”。又仿古製分成“六服”,每服定一千八百諸侯,總會萬國,因此官吏和人民往往為新的名字所迷惘。

    這已經夠擾民了,他最大失敗的原因還在幣製和軍事方麵。

    自漢武帝元狩五年官家初鑄五銖錢,至平帝元始中,成錢二百八十餘萬萬:時人都感覺著無如何的不便。王莽居攝,以周錢有子母相權之製,於是更造大錢,重十二銖,文曰大泉五十,又造契刀直五百,錯刀直五千,與五銖錢共為四品。王莽即位以後,更作金、銀、龜、貝、錢、布六種貨幣,其中金貨一種,銀貨二種,龜貨四種,貝貨五種,錢貨六種,布貨十種,共計二十八種。在這二十八種之中,可以看出的有幾個特點。第一,在這二十八種之中,實際隻有等於五銖錢的是主幣,其餘仍然是輔幣,而輔幣的比價,又都是大於主幣的,隻有紊亂金融的影響,毫無好處。第二,龜、貝等物本不適於作貨幣的,王莽來作貨幣,是向原始時代去開倒車。所以結果百姓仍用從前的五銖錢,不肯用新製,雖然嚴刑峻法,亦無甚效果。換了好幾次,到了天鳳元年(紀元十四年)才改鑄與五銖相等的錢名曰貨泉的,貨幣才能安定。然而可惜恢複太晚,時勢已經漸漸的嚴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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