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拳民”與教民

第三章 晚清教民問題與北方(1/2)

    農村社會結構

    基督教進入近代中國社會後,並沒有得到寬容的中國文化對待其它宗教或者自己早年那樣的“厚禮”,而是遭到了勢同水火的排拒,傳教事業舉步維艱,民間教案一觸即發,民教仇恨越積越深,直至釀成聲勢浩大的義和團運動。但當這次世紀末的愛國排教浪潮剛剛被八國聯軍的槍炮壓製,20世紀卻又成了基督教大發展的黃金時期,教徒數量直線上升,大規模的教案從此大為減少。這冷熱起伏間的奧秘是值得仔細思索的。

    中國近代的基督教往往被看作侵略者的政治附屬或西方文化的“使者”。其實,它既帶有強烈的政治征服、經濟掠奪的色彩,又承載著特定的文化因素,同時還構造了一種特別的社會集團,這就決定了基督教的信仰及教會組織對中國社會的影響與作用是多層次、多方麵的,僅僅從政治的或文化的角度進行觀察還遠遠不夠。相應地,當我們說到近代中國時,最好也是指其社會--文化結構,而非割裂的某一層麵。在鄉村,中國傳統社會是以家族結構(血緣群體)為核心,村社結構(地緣群體)為基礎的,而以其他如生產的、職業的、信仰的、娛樂的等等群體為補充與聯接。傳統村社依賴於多種帶有信仰或文化意義的活動,如祭祀、戲樂、禁忌等,對村民進行著製控與整合(“文化”正是在村社的各種組織及其活動中才體現了自身,從來不存在脫離於生活方式的抽象的文化)。

    近代基督教會對中國人來說是陌生而不友好的,它和佛教、道教及早期基督教都不一樣,對鄉村社會不夠尊重。教會依靠殖民政府獲得了強權,不僅搶奪了基層政府的部分司法權、行政權,而且還利用這一點進一步擾亂鄉裏,粗暴地衝擊村社的製控與整合係統及其承載了千百年的濃鬱的鄉土文化。教會關於禁止教民祭祖、廟會、戲樂的強硬規定以及對村民糾紛的幹涉等等都是例證。然而19世紀下半葉的中國村社成員雖然已有了一定的變化,卻還遠沒有解體,其製控能力.仍舊相當大。基督教那套在西方社會頗為有效的以個人為對象的傳教方法,遭到了村社群體的強烈抵抗。同樣地,村社也遇到了前所未有的外來威脅。基督教以其政治特權和經濟實力集結了一批村社結構的邊際人,包括那些社會地位低下的成員,如孤老寡婦、窮困潦倒者、不務正業者以及少量與當地村社關係不深的富有者,此外還有那些遊離於村社正統體係之外的民間教門成員、罪犯等等,這些人員本來就對村社有疏遠的乃至仇恨的情緒。同時,基督教也以其不容懷疑的宗教魅力吸引了一些村社中的個別成員,這些人反過來又利用傳統的村社人際網絡,如婚姻、家族、鄰裏關係等推廣自己的信仰,而對這樣的威脅,傳統的村社結構自然會以各種方式進行反抗和排拒。有的地區教會占了優勢,使得“中國民間社會傳統的鄉族活動受到了有力的抵製。”有的則相反,教民不得不委屈求全,服從鄉族的各種要求。而在民教勢力相當的地區,則往往出現了激烈的對抗。我們發現,不少教案開始不過源於個別的一般的個人爭端,這種爭端如果發生在平民中間,也許可以運用傳統的解決手段加以化解,但同樣的問題在民教之間卻往往會引起教會與整個村社的衝突。當時基督教並沒有很清醒地意識到它所麵臨的敵手不是單個的“愚氓”,而是有著特定的經濟、文化和社會聯係的群體。

    由此可見,民教糾紛雖然有文化衝突的原由,但它並不是單一或決定性的因素。在某種意義上講,文化差異主要提供了衝突的表現形式,而衝突的根源則深藏在社會結構和秩序變動之中,因為就文化來說,中國民間文化本身具有頗強的容納能力,它並不一味地拒絕外來宗教,更何況,並不是說隻有在中西兩種異質文明所謂“真正融合”的前提下,基督教才可能找到自己的中國信徒。因此,基督教與傳統社會及民眾的大規模衝突不能僅從文化層麵進行詮釋,而應與社會結構的變遷聯係起來。可以說,傳統村社結構的自衛型抵製是教會事業受挫的重要原因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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