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中有片海

第136章 對駁公堂2(2/2)

    我看見公司以前加盟部的張軍萊走了進來,賊頭賊腦地飛快瞟了我一眼,就低著頭再也不敢看我,直到走上證人席。這個成事不足敗事有餘的年輕人,挖公司牆角和別人合謀想通過買斷“東方巨匠”的品牌借助公司以前的加盟基礎快速發展,也可以理解,掙錢本無可厚非,但有些人永遠不明白君子愛財取之有道的道理。隻要能掙錢可以不擇手段。可是他們真的不知道世道的險惡。善良的人也可能會運用卑鄙的手段,卑鄙的人也會有良善的舉動。

    我歎了口氣,靜靜地聆聽小張的證詞:

    “2015年8月我原來工作的單位匠心公司委托我和胡總洽談東方巨匠的商標轉讓合同,經過我多方聯係,雙方最終達成協議以30萬元合同價轉讓東方巨匠商標。所以當時洽談的商標是東方巨匠而不是巨匠東方。我在公司工作五年,並沒聽說過“巨匠東方”的商標,公司一直推廣宣傳的商標都是東方巨匠。”

    紀律師舉起手,我方也有證據提交法庭,是被告方證人和原告方法定代表人的錄音談話。多年的職業中我學會了很多東西,首先是自保,戰場上隻有生存下去才有戰勝對方的機會,所以自保是每一個人在困境中不可丟棄的生存法則。當年我知道小張和胡胖子暗中來往,為了確保有朝一日能讓品牌失而複得,我特意把小張找來,和他談了一番話並進行了手機錄音,一直保存到今天。

    紀律師在法庭上播放了當年我和小張的一段對話,字字清晰。小張的臉青一陣紅一陣白一陣。

    紀律師:“審判長各位審判員,張軍萊作為東方巨匠的前雇員不可能不了解這個品牌的情況,對於這樣一個算計前老板,欺瞞現任老板的員工,請問還有什麽可信度?一個基本職業道德和操守都不具備的人,他的話敢信嗎?明明我的當事人在轉讓品牌之前就明確告知了他,但他還在法庭上指鹿為馬,請法庭追究被告方證人證詞造假的責任。刑法妨害司法罪三百零七條規定:“以暴力、威脅、賄買等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他人作偽證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幫助當事人毀滅、偽造證據,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這是我和紀律師事先商定好的以防萬一的計謀。一段錄音無法甄別它的時間,也就是無法證實這段話是在商標轉讓前還是轉讓後說得話,那就咬死是轉讓前,對於小張的證詞同樣是無法證實,所以這段錄音是推翻證人證詞的關鍵。

    小張的錄音很好地辯駁了他不知道巨匠東方的證詞,也讓胡胖子聽到差點當場暴打小張,一場差距懸殊的法庭辯論,就這樣結束了,法官當庭宣布擇日宣判。

    下庭後胡胖子才清醒地意識到兩年前自己被我耍了。用30萬買了巨匠東方而不是東方巨匠,隻怪自己當時沒落實,落入了我的圈套,現在非常被動,主動要求庭外調解。

    我對紀律師提了一個要求,當年什麽價賣給他的,我什麽價買回來,他不吃虧,律師費可以各自承擔各自的,我從來不想訛詐誰,我隻想保護這個失而複得的“孩子”。

    經過法庭的調節,最終我用30萬買回了“巨匠東方”,可以了卻一個心病,避免將來品牌做大時,胡胖子趁機搗亂,渾水摸魚,讓顧客真假李逵無從分辨。我要為“東方銀匠”的複出做好全麵準備。

    有人說活著,要牛於拉風和拉登之間。這場仗我打得甚是漂亮。 本章已閱讀完畢(請點擊下一章繼續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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