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中有片海

第136章 對駁公堂2(1/2)

    對原、被告等提交的證據就其真實性、相關性、合法性進行論證。

    紀律師提供了商標轉讓合同,商標轉讓公證書,東方巨匠14、35類商標注冊證,工商局商標係統查詢結果公證書,胡柄權授權的加盟商加盟合同,市公證處公證的十個加盟店商標侵權的公證書,胡柄權對外印有東方巨匠的宣傳冊等一係列準備充分的材料。

    關鍵性的法庭辯論開始了,紀律師首先發表了代理意見。

    “審判長、審判員:《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是保障商標合法持有人不受侵害的法律武器,從我方提供的多個合法材料中足以說明原告才是“東方巨匠”商標的合法且唯一持有人,享有合法專用權。而轉讓給被告的從工商局商標查詢係統中可以證實是“巨匠東方”,這是嚴重的張冠李戴。在轉讓合同中原告也清楚標明轉讓的是第***號商標,而非“東方巨匠”商標,在公證書及商標轉讓合同中從未提及到“東方巨匠”字樣,在一個轉讓額度高達30萬的商標轉讓合同中,被告有義務去主動核實商標的各項合法事宜,工商局的商標公開查詢係統是公開透明的對公眾開放的查詢係統,在轉讓後的兩年,被告也並未對商標提及異議,也就是說被告早已明知原告轉讓商標的品牌名稱,仍然主觀故意以假亂真,用“巨匠東方”冒用“東方巨匠”商標。《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保護法》第七章注冊商標專用權的保護第五十七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均屬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一)未經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的;(二)未經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近似的商標,或者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三)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均屬商標侵權。

    第二原告方提出的要求賠償1500萬元商標侵權費用,我方有切實、充分的依據。我方向法庭提供的被告商標侵權公證店鋪僅本市即多達十個,還不算外地。按單店月均銷五萬元核算,一個加盟店全年銷售即為60萬,十個店即為600萬,兩年即為1200萬元。總部從各加盟店獲取的利潤為加盟費和配貨費,按單店五萬每月的進貨標準,兩年僅十個店配貨款即為1200萬,按30%的毛利粗算也有360萬,還不算外地加盟配貨費用。所以1500萬元隻是我方粗算,如果細算,我方要求法庭調取巨匠東方總部和各加盟店的實際帳目也就是內帳,還有各加盟店在各商場的銷售單據,交由稅務司法機關同一核算。”

    紀律師的話讓胡胖子出了滿頭的虛汗,哪一個企業的稅務都不禁查,一旦查出,僅罰款就會讓企業傾家蕩產,何況下麵還有十家加盟店,小店銷售很少開發票,都是銷售小票,如果查起來,怕是唯利是圖的加盟商第一個會跳出來反水。

    “被告至今仍然在盜用“東方巨匠”商標享用原告品牌帶來的紅利,而被告方近兩年利用東方巨匠為商標的銷售收入多達一千多萬元,我方隻要求被告支付其中十家侵權店的賠償費用,合情、合理、合法。謀取高額暴利純屬無稽之談。”

    對方律師站了出來,“審判長、審判員我方於2015年8月與原告方簽定商標轉讓合同,轉讓品牌當時雙方洽談即為東方巨匠,而不是巨匠東方,簽定的合同、公證也是“東方巨匠”商標的轉讓合同,如果這是巨匠東方合同,原告方則涉嫌合同欺詐,我方有權起訴。

    二、我方有見證人到場可以證實商標轉讓時原、被告雙方洽談的是“東方巨匠”的商標轉讓合同而不是“巨匠東方”的商標轉讓合同。要求我方證人到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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