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高啟明

第二百三十三節 普法式打官司(三)(1/3)

    梁心虎心想到底是讀書人,真是“出口成章”。不過十二個字把其中的好處說得明明白白,當下道:“先生說得不錯,自古王法無情,一文一字,皆關乎百姓身家性命。故而除了這鞫讞分司,本草先輩還有‘翻異別勘’之製。”

    張家玉的興趣這時候已經被提了起來:“請首長賜教!”

    梁心虎說翻異別勘是實行於宋代的一項司法製度。翻異,即翻供;別勘,即另外審理。宋代的刑案被告人在錄問、宣判與臨刑之際,都可以喊冤翻異。一旦翻異,案子便自動進入別勘的申訴程序。

    從本質上來說,“翻異別勘”其實就是一種自動申訴的司法機製。刑事被告人每一次翻異,就必須安排另外的法官重審,為此支付了巨大的司法資源,並不得不忍受緩慢的司法效率。

    “……當然會有一些犯人利用“翻異別勘”的機製,一次次服押,又一次次翻異,於是一次次重審,沒完沒了。為避免出現這種浪費司法資源的狀況,在司法公正與司法效率之間必須達成一種平衡……”

    宋人想到的辦法就是,給予“翻異別勘”作出次數限製,北宋實行的是“三推之限”,即被告人有三次“翻異別勘”的機會,別勘三次之後,犯人若再喊冤,將不再受理。南宋時又改為“五推製”,即被告人可以五次“翻異別勘”。

    可惜元代之後,這一製度完全湮滅了。明清時代,雖然亦有當場翻供、越級上告等情況,但是要麽有苛刻的限製條件(越訴),要麽就是複審決定權在主審官員手中。喊冤翻供成為一樁風險極大卻未必有收益的事情,若非蒙受極大的不白之冤,否則很少有人敢於嚐試的。

    張家玉聽得興趣盎然。刑名作為官員的實務,讀書人多少都會涉及。但是總體而言並不受重視,別看朱元璋“法律意識”很強,專門製定《大誥》頒行天下,不但列為國子監教材和科舉考試內容,為了讓家家戶戶都讀,還規定家裏有此書者可以減罪一等。但是人亡政息,不過一百年功夫,到嘉靖朝這部書已經少有人知,需要重新由禮部頒刊天下。除此之外,市麵上極少有專將此類的書籍,相關的胥吏又將這些知識視為“不傳之密”。因此張家玉對此是蜻蜓點水,泛泛而談。很少涉及到具體的實務,更遑論法理了。

    梁心虎的課程到午飯的時候才結束。簡單的午餐之後,下午一點,便開始了巡回法庭第一天的審理工作。張家玉亦隨著眾人一起到法庭上旁聽庭審。

    “巡回法庭”講得是因地製宜。有條件的地方自然是設在祠堂、廟宇、舊官署之類高屋敞軒之中,沒有條件的地方,直接在場院、戲台之類的空曠處設庭的也是常有的事情。

    九江這裏實際可用的大屋有不少。但是梁心虎為了擴大普法的影響力,盡量讓更多的百姓能看審,隻要條件許可盡量選擇容積更大的室外場地。

    今天的庭審就設在九江的一處打穀場上,中間堆起土台,作為法庭,四周用木柵環繞。一隊國民軍士兵已經沿著木柵欄設置起了警戒線,將越來越多的百姓隔在木柵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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