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高啟明

第四節 機構改革(二)(2/3)

    具體到體製上安排,新政體廢除了舊有的元老院-執委會的體係,采取了一套新得體製。

    在新體製下,元老院不再是議會。而是作為國家最高權力的象征和最終裁決者,地位近乎於伊朗伊斯蘭共和國的“專家會議”。

    元老院主席是元老院國家的最高領導人,也是元老院的領導人和象征。主席的權限包括任免武裝部隊指揮官、仲裁庭庭長、內閣首腦;宣戰或宣布停戰;協調國家三權機構領導人之間的關係;頒發委任狀,在政府首腦有瀆職行為或議會認為其政治上無能的條件下將其罷免等等。

    主席通過元老院選舉產生。元老院每年舉行一次年會,討論國家大事及主席的行為。元老院可在主席不稱職或失去主席的必要條件時以三分之二多數廢黜主席。主席的任期為四年,可連任一屆。

    政府實行內閣製,廢除執委會體係。國務卿是繼主席之後的政府首腦。國務卿通過中央政務院管理國家日常工作。他有權任命數名人民委員。分管各項專門事務。國務卿由議會選舉產生,任期四年。可連任一屆。人民委員由國務卿提名,需要議會審議通過。

    國務卿和人民委員的提名、選舉和任命均需得到元老院的同意。

    原各執委分管的各個部委辦除少數外全部並入中央政務院係統,按照大部製原則進行調整重組。這麽一來,國務卿就是名正言順的總理,人民委員相當於分管的副總理。國務卿能夠有效的管理控製政府的各個部門,而不是像過去那樣政出多門。

    新得中央政務院大致分為:財政省、外務省、法務省、武裝力量省、國土交通省、農林水產省、經濟產業省、文化科學省、民生勞動省、人民保安省、企劃院。

    議會是元老院國家的最高立法機構,采取上下兩院製。目前隻設立上議院。每一位已成年並且享有完全元老權力的元老自動成為上議院議員,享有議員權力。

    議會享有一切最高立法機構應有的權力,諸如有權批準同外國簽訂一切條約、協議和合同;審議財政預算案;隨時對國務卿、人民委員和部長進行質詢和彈劾,批準政府需要采取的緊急措施等等。但是,議會通過的任何議案必須得到元老的批準後才能成為法律。議長一年一選,可以連選連任。

    為了保證議會決議不違背《共同綱領》,元老院有權監督、審查和否決議會通過的一切決議和提案。

    別看這套製度現在隻是“自己監督自己,自己批準自己”,元老院和上議院合實際是一回事,卻為未來向歸化民分享權力做了製度上的準備,等到將來條件成熟之後,元老院就會退居幕後,以“監護人”的身份存在,隻把握大方向,而不是直接插手具體政務。

    仲裁庭保持獨立地位,不隸屬於中央政務院體係,中央政務院另設司法部與仲裁庭對接協調。仲裁庭作為元老院國家的最高法和最高檢,直接向元老院主席負責,其主官亦由元老院主席任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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