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心絞痛

第31章

憑借群體或以群體的名義,集體施展暴力,人類是有傳統的。西方中世紀捕捉巫婆,用火燒死;逮到淫婦,眾人亂石砸死,都是此類。這種事兒,一兩個人是絕對幹不來的,非得大家一起來,才辦得。這種行為,在法律上,叫做私刑,在中世紀,私刑隻要擁有道德上的正當性,官家往往是默許的。這方麵,中國人也不會落伍。在傳統中國,沒有官府明令宗族可以行使司法權,但宗族對於自己族內違反族規的行為,一般都是可以用刑的,輕則用荊條打屁股,重則沉潭,奪人性命。當然,到了這個地步,往往是因為男女亂倫通奸,包括沒有血緣關係的寡嬸和遠房侄子之間的男女之事,也算是亂倫。這種事被抓到,男女雙方按規矩,是要被脫光衣服遊街,然後再當眾處決的。凡是私刑,都是群體行為,在大庭廣眾之下,按群眾意見辦。每次群體懲戒,都是群體性憤怒,也是群體性狂歡。如果哪個被脫光遊街的女人比較有姿色,大家會為此興奮很久很久。在那個時代,私刑不止有宗族懲戒一種,人際間的血親複仇,族群間的械鬥,都屬於私刑。但是其他的私刑,官府一般都會嚴令禁止,隻有對這種事情,往往不加過問。 私刑受到官方默許甚至鼓勵的情況,在革命時代的政治運動中,非常常見。運動中的鬥爭對象,在“群眾起來”的時候,或多或少都會遭遇私刑,其暴烈程度,往往會被運動的領導者視為“群眾是否發動起來”的標誌。而凡是群眾運動,無一例外地需要轟轟烈烈,因此,群體性私刑,乃至私刑至死,也就在所難免。隻有在運動發動起來之後,領導才會考慮對群體性暴力的控製。 私刑的受害者,無論是否犯了必罰甚至是必死之罪,但肯定被群體視為犯了“可惡”之罪,或者是像魯迅先生所說的那樣,先是被認為可惡,然後才有了罪。大家的行動邏輯是這樣的,凡是可惡之人,也就不是人了,對於非人,大家怎麽做,自然都天然合理。如果因遭懲罰死掉,也隻是去掉一個非人的禍害,沒什麽大不了。但是,在群體的行動中,很多人其實對被懲罰對象並沒有切身感受,所謂的義憤填膺,多少有誇張的成分,大家一哄而上,或者是為了自保,或者是為了起哄,或者幹脆就是為了解悶好玩。群體性暴力,暴露的往往是我們自己人性中的惡,這種惡雖然被堂堂正正的理由包裹,但畢竟是惡,人性中劣質的貨色。 正因為如此,這種私刑式的暴力,才必須借助群威群膽來施行。氣勢洶洶的人們,看起來很勇敢,很義憤,其實大家心裏多少會有點膽怯,必須把自己包裹在一群人裏麵,才邁得動腿。在“文革”中,把地富反壞右活活打死的紅衛兵,即便受到領導的鼓勵,有幾個是單獨行動的?第一個死於紅衛兵之手的北師大女子附中校長,到底是誰打死的?哪一個人的拳腳是致死的直接原因?我想即使在當時,也沒法查清楚。 宗族的私刑早就被禁止了,文革式的群眾運動,似乎也不再搞了。但群體性暴戾的積習,卻依然保留了下來。人們依然認為,隻要一群人(群眾)公認某個人可惡,這個人就理所應當被懲罰,不是中國人的,就不該在中國活著,不是人的,就不配活著。大家似乎誰也沒有想到,也許有一天,這個被懲罰的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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